明知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
仍搭乘其驾驶的车辆,
受伤后乘客如何索赔?
2023年3月14日,刘某驾驶机动车右转驶出道路时与车右侧同向行驶的由宁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王某)发生碰撞,造成宁某、王某倒地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驶出道路时未停车瞭望,让道路内的车辆先行,故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故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
宁某、王某因经济损失没有及时得到赔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5078.5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宁某、王某因交通事故致伤,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是《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的一种,并非法院据以裁判的法律规则。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主要依据整个损害后果,评价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作出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宁某系夫妻关系,王某在明知宁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搭乘其驾驶的摩托车,对自身产生的损失及后果亦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认定原告王某对自身损失承担15%的责任,其余部分由被告刘某和原告宁某按主次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原告王某、宁某损失178167.56元;被告刘某承担王某、宁某损失共计4610.83元。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当前摩托车、电动车作为经济、便捷的短途出行工具,在农村及城区中较为普遍,但无牌无照、未购买车险现象也大量存在。相比其他大型机动车,这些车辆存在更多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乘客更容易受伤。因此,生活中若乘坐或驾驶上述车辆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不乘坐或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电动车,二是不乘坐或驾驶超载、超限的摩托车、电动车,三是不乘坐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驾驶的摩托车,四是乘坐或驾驶摩托车、电动车应佩戴安全。
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商务内环路与商务东五街西南角)新蒲大厦5楼 501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电话:0371-55002345
服务监督电话:0371-55002345
116353244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