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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百块钱的离合悲欢。

时间:2019-09-17发布人: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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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百块钱的离合悲欢。在民事案件中,原告起诉的目的一般是希望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相应的义务,但是被告积极履行义务、原告拒绝接受的案件真让人吃惊……

情景再现

被告:“法官,这八百块钱我现在就可以还给原告,麻烦您帮我联系原告协调一下支付方式。”

原告:“法官,这钱我不要,我就是要你们法院判。我不同意调解,如果我想调解的话找你们法院干什么!你就告诉我,这案子你们法院能不能审!我就是要你们法院判,你听明白了吗,你听明白了吗……”

得成比目双飞燕 只作鸳鸯不羡仙

刘某某与孙某某通过相亲活动认识,两人经过短期的交往后觉得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居一段时间后于2015年5月某日登记结婚。两人虽然在婚后生活方面发生过一些口角,但这也属家庭生活正常节奏。2016年6月,孙某某生育一女刘小某,为这个小家庭增加生机与乐趣,由于两人都有正式工作,所以工作日由双方父母轮流照顾刘小某。双方感受到了婚姻家庭生活带来的幸福与甜蜜,同时也感受到了工作生活带给身心的辛劳与疲惫。

夫妻义断恩情绝 反目成仇怨难消

日子一天天过去,刘小某一周岁了,但是这一年对刘某某与孙某某来说可并不好过。双方父母在帮忙照顾刘小某过程中,由于思想观念、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经常会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激烈的争执,起初刘某某与孙某某各自劝导其父母,家庭矛盾倒也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后来,刘某某与孙某某也在一些生活问题上发生的分歧,协商不成就演变成了言语争吵,双方父母护子心切纷纷加入“战斗”,把鸡毛蒜皮的家庭琐事上升成了“阶级矛盾”。最终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家庭关系进一步恶化到质变,昔日恩爱夫妻如今反目成仇,最终孙某某在征求其家人意见后做出了一个“重要”决定:离婚。刘某某在收到起诉书后,看到曾经同床共枕的妻子要车要房要孩子,竟然还提出要1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这样不可理喻的诉讼请求,心头像插了一把锋利的钢刀。想想以前两个人在一起的甜蜜,看看手中对方签着名字的起诉书,心灰意冷的他决定放弃这段感情,将官司打到底。最终经法院调解达成了离婚协议,这段姻缘到此结束,相忘于江湖,再见只是陌生人。

反复诉讼泄私愤 案子已结事也了

不再联系也许是离婚后最好的状态,但是双方的爱恨纠葛似乎没有画上句号。两人离婚时刘某某没有及时地将刘小某的保险账户存折移交给孙某某,由于各种原因从中取出了800元。孙某某得知后第一时间报警,公安机关经过调查了解,对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孙某某马上又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刘某某要求其返还800元。由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告希望他能够主动履行债务,结果出现了上面让承办法官大跌眼镜的对话内容。由于其他原因,孙某某在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应诉后,办理了撤诉手续。几天后,孙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某返还那800块,期间孙某某多次以各种“客观”原因要求调整开庭时间。就这样,一件简单的民事案件从孙某某再次起诉到第一次开庭反反复复花费了64天的时间。庭审前,孙某某以忘带相关手续与证据为由,要求法官再次调整开庭时间,法官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后,其返回“家”中拿到了相关材料,庭审活动才得以正常运行。由于孙某某严词拒绝调解,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返还给刘小某800元。孙某某拿到判决书后,便要去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进行了心理疏导,孙某某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不再“折腾”对方了。

八百块钱的离合悲欢。

法官语录

保护私权是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最优先、最直接的目标或结果,而尊重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也是民事诉讼制度运行的应然前提。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当事人能够正当的行使权利,但也存在部分当事人诉讼动机不纯、滥用诉权“恶意”起诉,其目的包括发泄不良情绪(获得不健康的精神利益)、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等,案例中孙某某虽然具有诉权但是没有善意地运用,其主要是为了扰乱刘某某的正常生活以泄私愤,是典型的滥用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仅增加了司法负荷,也扰乱了审判秩序,同时降低了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益。任何人都不能从其不当的行为中获得利益,滥用诉权的行为应当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加以规制,引导当事人理性、善意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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