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实婚姻中是否存在净身出户。不了解法律规定的人往往会想当然的认为,出轨一方有过错,离婚时当然应该少分财产,更有甚者会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并索要因为“出轨”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要不然难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
保护当事人隐私,我们暂称他为Q女士。
Q女士与J先生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早期,夫妻双方感情幸福甜蜜。后来,Q女士怀孕后,J先生也由于工作原因被调去外地,两人开始了两地分居。在分居期间,丈夫与多名女性暧昧、拍摄大尺度的性感照片、发微信互相许诺终生等。
其中一名女性为逼迫Q女士抓紧和J先生离婚,用J先生的手机将上述照片、微信截图发给远在他乡的妻子Q女士。Q女士收到信息后如雷轰顶,心中悲愤难平,一怒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判决离婚,并要求J先生“净身出户”,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Q女士所有,同时还向其主张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一般情况下,认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要结合多个因素和证据来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婚姻法》第32条规定,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还规定了14种情形。但是,上述规定和解释中,都不包括一方“出轨”的情形。
综上,基于我国现有的规定,单纯因为一方“出轨”,还不能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因双方都同意离婚,所以,法院准予双方离婚的诉讼请求。
是否可以要求“出轨”方净身出户?
夫妻离婚时,可以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会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给予补偿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这几个原则。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除此之外,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对一方不分和少分财产。因此,本案中,妻子张某因为丈夫刘某“出轨”而要求其净身出户的主张,并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关于Q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是,细数这些规定,并没有规定“出轨”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现实中,常常有当事人将“出轨”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混同,实际上两者有比较明显的区别,其法律后果也截然不同。
综上,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尚不可以认定出轨一方净身出户,也不能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实务中,有部分判决中基于民法的基本原理,认定一方在存在出轨和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下,给相对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而酌情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子,但并不具有广泛的借鉴意义。
可以要求“出轨”方少分财产吗?
翻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虽然,并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出轨,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基于该解释,审判实务中,往往会考虑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考虑过错方的过错因素,并结合前述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予以适当的比例倾斜。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与其他多名女性拍摄大尺度性感照片,并且,照片上还反映出在该女性生活的地方摆放有男女双方的多张合影、亲昵的照片等情节,结合男女双方的收入水平和女方将独自一人照顾子女的因素,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女方予以多分,而对于有过错的男方予以少分,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也倡导了良好的社会风气。
证据的搜集
在此类案件中,如何有效收集对方出轨、过错的证据困扰着很多当事人,甚至有些当事人采取非法的手段委托“私家侦探”调查、拍摄对方出轨的证据,这种方法并不推荐。本案中,Q女士是因为受到了其他女性发来的照片和截图,从而有效收集了证据,但是这并不具有推广的意义。
实践中,可以通过收集对方的聊天记录、照片、电子邮件、旅游出行记录、对方亲笔书写的悔过书、保证书、同事和邻居等人的证词来收集相关的证据,以便更好地呈现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线为你解答的关于事实婚姻中是否存在净身出户。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联系我们,会有专业的法律咨询律师在线为你解答。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QQ:1163532443
电话:15038292345
地址: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新蒲大厦5层
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商务内环路与商务东五街西南角)新蒲大厦5楼 501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电话:0371-55002345
服务监督电话:0371-55002345
116353244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