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每月给儿子8.3万元”合理吗?一文读懂离婚后抚养费如何计算。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观念的改变,我国的离婚率逐年攀升。由于夫妻离婚产生纠纷的诉讼案件,也有逐年增多的趋势。2016年《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显示,除了财产纠纷,96%的离婚案件都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那么,夫妻离婚了,孩子的抚养费究竟该怎么算?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结的涉抚养费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典型案例。
上海姑娘李女士,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王先生。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后来又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但随着儿子渐渐长大,两人在生活上的分歧越来越多,时常争吵。2015年3月,王先生一气之下回到东北老家,再也没有与李女士共同生活。
2017年王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提出愿意抚养儿子。李女士同意离婚,但她认为儿子在双方分居期间一直由自己抚养,离婚后也应由她抚养,要求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补付两人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但王先生并不同意,他称自己回到东北后,没有稳定的工作,如果儿子归李女士抚养,自己只能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他向法院提交了《个人工资证明》及工资单,显示其目前月基本工资为7000余元,实际到手工资为5000余元。
一审法院根据王先生提交的收入证明等,酌定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成年满18周岁为止,并补付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欠付的抚养费4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李女士认为,王先生提供的收入证明和工资单只能证明他的基本工资,还有奖金津贴等收入并未如实提交,她向法院提交了近年来王先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上海一中院根据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材料认定,王先生自2016年2月起就一直缴纳公积金,缴纳基数从7000余元逐步提升,从2018年10月起缴纳基数已经达到1.1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王先生称他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也很少,但根据公积金缴费情况,他在2015年3月分居后,至少自2016年2月起就有了稳定的工作,公积金缴费基数自7000余元一直上涨至目前的1.1万余元。由此可见,王先生并未秉承诚信原则。作为一名父亲,抚养子女是应尽的义务,是为人之本,他逃避、不支付自分居起的子女抚养费,不是一名父亲所应作出的行为。根据现有证据,上海一中院认为,原审酌定的抚养费过低,应当予以调整,遂改判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补付欠付的抚养费6万余元。
抚养费判多少应多方考量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对抚养费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纠纷案件仍存在一些复杂情形。对此,上海一中院总结出一些相应的审理思路。
一是抚养费与教育费和医疗费之间的关系。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是不同学校的教育费用存在较大差异,民办学校、国际学校等教育费用高昂,一般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抚养费并不能承受,同时支付抚养费一方是否同意子女就读该类学校也是应当考虑的因素。同样,一般抚养费所能涵盖的疾病类型及医疗支出有限,当出现重大疾病时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二是如何判断子女的抚养费需要增加。当前,抚养权人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占比不小。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原因较多,有孩子入学、出国、物价上涨、患病等,法院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抚养费是否需要增加以及增加的金额。
三是如何判断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条件发生变化。近年来,支付抚养费一方以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为理由拒绝增加抚养费或者要求降低抚养费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法院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判断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但是实践中存在劳动合同造假,故意隐瞒收入的情况,此时需要结合缴纳的社保费、银行卡的工资明细清单等判断收入的真实性。在提出遭到退工的案件中,法院还要调查退工是否是支付抚养费一方自己主动提出的,是否存在辞去工作而逃避承担抚养费等情形。
四是夫妻双方离婚前分居状态时,未与子女同住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以及如何判断应当支付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之外,法院还需要考虑父母的分居状态和分居期间的具体情况,包括夫妻双方经济是否独立、抚养子女一方对共同财产是否具有支配权、未与子女共同居住一方是否补贴家用等情况,综合进行分析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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