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咨询:约定惩罚性赔偿金是否存在,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约定惩罚性赔偿金是存在的,惩罚性赔偿金是消法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加大的有力体现。
约定惩罚性赔偿金是否存在
只要双方同意并签字或盖章确认就是有效的。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是弥补性赔偿。违约方另行赔付20%合同价款的违约金是惩罚性赔偿。两者并不矛盾,只要约定的惩罚性赔偿金约定合理,双方都能接受就可以。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损失赔偿常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约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即赔偿金;二是约定损失赔偿的具体方法或方式。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本质上是一个独立的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条款,其效力高于法定损失赔偿。约定损失赔偿金在性质、功能上与违约金类似。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金的区别在于,其除具有补偿性外,还带有一定的惩罚性。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能够确定实际损失的前提下,违约金可适当超过实际损失,但不能超过损失的30%;对于约定损失赔偿金,原则上不能高于实际损失。
对于二者的关系,《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条规定文义内容诠释,如果守约方已经提出增加违约金的,就无权再主张损害赔偿;如果守约方没有要求增加违约金的,可以就不足部分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约定惩罚性赔偿金问题需要自己积极的咨询有关人员,毕竟涉及自己的直接利益,一旦自己操作不当就会导致问题的发生,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会影响自己今后的发展,所以对于问题的处理,自己需要学会灵活的处理,避免失误。
十倍赔偿的前提条件: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关于适用该条十倍价款赔偿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前后两款是并列关系,所以十倍赔偿的适用不以损害的发生为前提条件,只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其他损害的,也适用十倍赔偿;二是认为前后两款的规定是递进关系,十倍赔偿应当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前提条件。
根据侵权法的法理,产生民事赔偿责任应当以损害结果的产生为前提条件。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因果关系时方产生具体的赔偿责任。而且产品责任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类型,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是损害后果的存在。这也是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依据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可见,惩罚性赔偿是以造成损害为前提条件的。再结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的内容,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罚则是以损害的发生的为适用条件的。所以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前后两款规定是递进的关系,即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强制规定了具有惩罚性质的十倍赔偿。十倍赔偿是在民事赔偿责任存在的基础上产生的。
至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损害”内容,实践中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是食品以外的其他损害,包括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仅仅购买了食品,而未食用或者进行其他消费,也就不存在对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发生。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消费者购买不合格食品而支付的价款是否为损害;二是消费者为购买或解决纠纷而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是否为损害。笔者认为,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不能作为食品安全法适用十倍赔偿的损害。因为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退货、退款,并给付商品价款一倍的额外赔偿金。并且食品安全法主要是针对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如果没有具体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不适宜采用十倍赔偿。消费者因购买食品或解决纠纷而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应当认定为解决问题而支出的必要诉讼成本。如果将其视为损害要求赔偿,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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