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事务所:酒后戏水溺亡,酒友全部担责.炎热的夏季,游泳戏水给人带来凉爽欢乐之余,也潜藏着安全危机,尤其是在夏日饮酒后戏水,十分危险。
案例回顾
宋某、谢某、王某、刘某四人为结拜干兄弟。一日饭局上,情绪高涨的四个干兄弟推杯换盏一下喝了一瓶白酒、一瓶红酒和八瓶啤酒。喝过酒后,刘某提议到郊区水库游玩,四人立即应允。
刘某打电话让朋友杨某开车过来,拉着他们一起去水库玩。下午4点左右,四人到达水库。宋某、谢某、王某均说不会水,不下水游玩。于是会水的刘某就三下五去二很快脱了衣服下水,宋某、王某脱了鞋袜挽了裤腿,三人进入浅水区,并互相戏水。不幸的是,在泼水嬉戏中,宋某滑入深水区很快不见了踪影。刘某、王某当即呼救和在水中乱摸,闻讯赶来的当地船工也在水中摸找宋某,但均未找到。随后当地派出所及消防队闻讯赶到后,费尽千辛万苦,经过几个小时打捞后终将宋某捞出水面,但宋某已死亡。
随后,宋某的父母在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刘某等4人对儿子的死亡承担91万元的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辩称溺水事件纯属意外事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宋某落水身亡是由自己所致,另外事故发生后,自己还尽力施救,因此刘某认为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况且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明知自己不会游泳却下水与他人嬉戏,结果导致溺水死亡的后果应由宋自己承担。
被告杨某到庭后辩称自己当时未在喝酒现场,他开车送人去水库游玩纯属朋友之间义务帮忙,他们又没有给车费,在宋某落水的过程中杨某也不在场,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谢某、王某经法庭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普法时刻
本案争议的焦点:对于宋某的死亡,同行酒友都要承担责任吗?
本案中,死亡宋某的父母认为,刘某等人在与儿子同在一起喝酒又同去游玩,相互之间形成了特殊的安全互助义务,儿子溺水身亡,同伴几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那么,针对宋某的死亡,同伴是否都要承担责任呢?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共同饮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共同饮酒人在喝酒过程中是否有提醒、劝诫、照顾、扶助等注.「意义务,是否对醉酒者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
本案中,酒后去水库戏水本身就是一种共同危险行为,而刘某、谢某、王某和死者宋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事故前大量共同饮酒并且白酒、红酒、啤酒混着喝,因此,其四人相互之间对酒后进行共同危险行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经法院审理认为
在下水前,几个人相互之间都知道谢某、宋大某、王某不会水,仅有刘某一人会水。刘某在事故发生当天,在其家中组织四人喝酒,酒后又组织到水库戏水游玩,进行共同危险行为,刘某在明知宋某不会水、衣服未脱的情况下,与宋某泼水嬉戏,导致宋某溺水身亡,因此,刘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比例为60%。
死者宋某明知自己已大量饮酒后且不会水,仍然脱了鞋袜下水,因此,宋某造成自己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0%。
谢某、王某在宋某酒后下水时均未阻止,未尽提醒、劝阻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谢某、王某对宋某的死亡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0%。
司机杨某未与刘某等4人喝酒,也未下水,只是开车接送,对宋某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杨某对宋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确定宋某父母的损失共计52.76万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根据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向宋某父母赔偿31.65万元,支付精神抚慰金1.8万元;王某和谢某各赔偿5.28万元,各支付精神抚慰金0.6万元。
共同饮酒人会在哪些情况下承担责任呢?
1.故意灌酒,刺激性劝酒。
2.明知饮酒者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要对因饮酒诱发的疾病以及酒后驾车肇事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共同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
4.酒局的组织者要承担饮酒适度和酒后安全护送的义务,否则出事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夏天是喝酒的旺季,也最容易酒后出事。希望每位爱酒人士喝酒要适量,确保人身安全最重要;也提醒同行的酒友,劝酒是要负责的,而未饮者有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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