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事务所为你带来最高院判例:对外使用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合同有效吗?在民商事法律实践中,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本合同自各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之类的条款,公章有效与否往往关系到案件中相关法律事实以及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此时若出现合同中实际对外加盖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的情形,合同是否有效呢?
相关案例
案例1:薛启盟与山东兴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兴旺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94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意见节选: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兴康公司作出的案涉担保函上加盖的兴康公司的公章印文虽然与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印文不一致,但经鉴定,与兴康公司向相关国家机关报送的材料上加盖的公章印文是一致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五终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亦认定兴康公司在向案外人出具的《借款保证合同》上使用了与该公司备案公章印文不一致的公章。以上事实可说明兴康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一枚,兴康公司关于案涉担保函上加盖的该公司公章印文不真实的主张不能成立。另外,虽然案涉担保函上没有时任兴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的签字,但加盖了刘刚的个人名章,刘刚本人对该名章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陈兴旺在二审期间关于其私刻兴康公司公章和刘刚名章的陈述,因其本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又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兴康公司提出的其在诉讼阶段出具案涉担保函与常理不符的主张缺乏依据,并不能证明案涉担保函不真实。故兴康公司关于案涉担保函不真实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2: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洪英与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洪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5)民申字第2537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意见节选:
本案中,《担保保证书》上加盖的“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印文虽经青海创新公司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与其在西宁市公安局备案的印章不符,但青海创新公司确认其曾使用过的公司印章不止一枚,洪英难以有效识别《担保保证书》上加盖的“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印章是否为青海创新公司曾使用过或正在使用或在公安局备案登记的印章。本案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两份《担保保证书》均对青海创新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青海创新公司应当向洪英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