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你带来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相关案例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9号
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减半为人民币2750元收取。因当事人对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比例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直接决定由广东岭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00元,杨喜城负担人民币1750元,并据此对和解协议内容作相应调整。广东岭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多交纳的上诉费人民币2750元,本院予以退回。
2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邵中民一终字第497号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诉讼费632元,二审诉讼费632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16元,共计948元,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由王铁林负担648元,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3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长中民一终字第0848号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30800元,反诉受理费15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共计61600元。由于双方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因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由上诉人湖南标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200元,被上诉人长沙市福和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00元。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申字第1235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经审查,孙晓华申请再审时自认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其主张因对法律知识不懂急需用钱而签字的理由,不足以证明二审法院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因调解协议明确载明了本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对孙晓华主张的2013年1月15日以后的治疗费,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孙晓华主张栖霞市泰顺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给其扩大柜台让其接受8万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有给其扩大柜台的承诺,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孙晓华对诉讼费用承担提出的异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故孙晓华对诉讼费用承担提出的异议不影响原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书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孙晓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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