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刑事律师:《破冰行动》― 谁是下一个林水伯。《破冰行动》从开始上映就受到了广泛好评,该剧遵循现实主义的影视风格,敢于将镜头对准最阴暗丑陋的犯罪现实,高度还原案情本身。每集片头曲过后,都会有一排格外显眼的字写在那里:
本剧根据真实事件改编,有多真实呢?在第二集中,就有一位缉毒警在追查毒贩的过程中牺牲了。
据统计,在中国为毒品牺牲的警察已经超过300名。2016年公安系统总共有362名缉毒警牺牲,数量是一般警察的4.9倍。362名是什么概念?平均每天,都有一名缉毒警因公殉职。
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副局长陈新民,妻子、女儿不断被威胁,毒贩绑架并劫持了他姐姐的儿子,强行给他的外甥注射毒品,强迫引诱一个13岁的少年走上了吸毒这条路…
2010年,凉山的缉毒警察刘且(化名),抓获了雇未成年人运送毒品的幕后老板,在他拒绝了毒贩家人的贿赂后,遭到“追杀令”30万取头。
曾有人问“为什么因公殉职的缉毒警察,连个墓碑都没有?”
因为给牺牲的缉毒警察立墓碑,毒贩可能会跟随前去祭拜的亲友进行报复,所以只能一辈子无名,不能公布于世......
身份不能公布,怕被毒贩报复,牺牲了连墓碑都没有,连接受采访都要打上马赛克。
那为什么要做这么危险的职业?
难道不想活了吗?
他们就不害怕吗?
对于这个问题
缉毒警印春荣说:害怕的话,就不要干缉毒。
缉毒警杨军刚生前最后一句话说:逮住没有?
缉毒警贾巴伍各说:不要管我,快追!
比起这些英勇牺牲的缉毒警察,有一部分缉毒警察就连牺牲后也不能公布照片。
将军百战死,壮士十年归,百年前鸦片差点毁了我们整个民族,好在有林则徐虎门销烟。
如今毒品依然肆虐,但我们有成百上千的缉毒警前赴后继,不辱使命!
吸毒的人,各有原因,好奇、需求刺激、心情抑郁......,但不幸的人生总是相同,贪图一时的逃避,毁掉终身的幸福。
《破冰行动》中的林水伯是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角色。林水伯曾是一名出色的人民教师,本应为人师表的他,因为自己的儿子染上毒品,他想要帮助儿子戒毒,决定亲身尝尝毒品是不是真的那么难戒,但他低估了毒品的危害,高估了自己的自制力,沦陷在毒品之中,甚至被赶出了塔寨,四处流离失所,成为了蓬头垢面、生活落魄的瘾君子。
剧中的水伯是现实生活中万千“瘾君子”的真实写照。可能现实生活中很多的吸毒人员,之前也跟水伯一样,有着一份体面的工作,别人羡慕的生活,可能在朋友的怂恿下,又或者出于自己的好奇心,走上了吸毒之路。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林水伯的故事警示人们,千万不能尝试毒品,要心存善念,迷途知返。
根据禁毒法的精神,吸毒者的法律地位可以表述为违法者,同时也是被救助者。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禁毒法》颁布实施后,对吸毒人员的首要任务是挽救和帮助,对吸毒成瘾人员要进行戒毒治疗,可以是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形式。现在的说法叫强制隔离戒毒,且不再进行劳教。
吸毒和涉毒的区别是什么?
吸毒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强制戒毒;涉毒属于刑事违法犯罪行为。
一、单纯吸毒不触犯刑法,但应受行政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以下吸毒行为就要被判刑:
(一)非法持有毒品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容留他人吸毒触犯刑法,需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贩卖毒品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四)不过涉毒犯罪可不止上面三类,还有制造毒品和强迫他人吸毒等等。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QQ:1163532443
电话:15038292345
地址: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新蒲大厦5层
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商务内环路与商务东五街西南角)新蒲大厦5楼 501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电话:0371-55002345
服务监督电话:0371-55002345
116353244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