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为了孩子上学已婚爸爸另找他人假结婚,结果......孩子上学与婚姻维持孰重孰轻?限购令出台以后,外地人买房受到限制,为成功获取购房资格“假结婚”现象频频爆出。不久前葛先生也陷入了同样的困境,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好不容易为了孩子跟妻子离婚买房了,假结婚对象事后竟然反悔不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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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葛先生与妻子在上海多年,眼看女儿到了上学的年纪,夫妻二人商量着在上海买套学区房,让孩子上个好点的学校。然而葛先生与妻子并未缴纳社保且暂住证积分与购房要求相差甚远,一时间夫妻二人心急火燎,不知如何是好。无措之际,他们认识了一位房产中介,在中介的“指点”下,夫妻二人动了假结婚的念头。之后符合结婚条件――单身、上海人的周女士被中介找到,协商之下周女士答应了假结婚并签署了协议。然而购房成功后,已拿到六万元好处费的周女士突然变卦了,拒不同意离婚。无奈之下,葛先生将其告上法庭。
那么在本案中,葛先生起诉周女士需要承担什么风险呢?假结婚又是否会被认可?河南光法的律师这样认为:
一律师观点
1、假结婚的婚姻效力。
虽然葛先生与周女士是假结婚,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存在假结婚这一说。该案件中葛先生与周女士的婚姻是通过结婚程序履行的,婚姻的效力是真实存在的。
2、假结婚后财产发生变动。
葛先生的购房行为是发生在婚后,从理论上讲这套房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旦周女士提出分割财产的要求,实际购房人葛先生的利益是有可能蒙受巨大的损失。
3、假结婚后存在离婚难的风险。
《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如果结婚购房后,对方拒绝离婚,则实际购房人可能还要通过司法诉讼等方式才能达到目的,不仅浪费时间金钱,同时也会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4、假结婚涉及刑事犯罪。
如果双方办理的是假的结婚证,很可能涉嫌触犯刑事犯罪,一旦被查处,相关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
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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