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在线咨询为你带来申请执行人三步走,老赖竟被拒执判刑。
1、“有能力执行”的时间标准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自判决、裁定生效至被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立案审理期间,行为人在任何时间点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能力的,均可以认定“有能力执行”,而非限于执行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
2、“有能力执行”包括明显财产及隐藏财产
执行终结裁定通常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为根据,诸如存款、不动产等财产,刑事程序中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不仅要考虑行为人明显财产,更要考虑其隐藏财产,依据综合情节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即除行为人及其庭生活必需外,如果行为人有非必要性支出的,即使名下无财产,仍可视情节认定其“有能力执行”。
3、“有能力执行”包括部分执行能力
“有能力执行”既包括有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也包括可供部分执行的财产。即使行为人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部履行执行义务,但有能力分次履行执行义务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
对确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要坚决依法进行打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下,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侥幸心理依然存在,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行动永远在路上,打击拒执犯罪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永恒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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