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及其他刑事法规没有任何具体规定。所以,对于欠债不还,债权人非法扣押他人财产进行抵债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9日,戏剧性的一幕在一家公司内发生。该公司业务员王某左手拿着一个装有拾万元的现金袋子正与同事说着话,突然一伙人从旁边冲了出来,其中一名男子从后面抓住王某的右手,其他人一把将钱袋抓走,期间,王某想冲上去抓住“抢”钱者,但被其他人张开双臂拦住了。这些人“抢”到钱后准备逃走,但见王某报警,又停了下来。两名110巡警赶到现场,将当事双方带到了某派出所。在派出所,这些“抢”钱者振振有词地说:这家公司欠他们三十余万元的债务,他们“抢”的都是自己的钱,还称这些钱“抵债都还不够”。
对于“抢”钱者的说辞,到底合不合理呢?我们一起看看律师是怎么说的吧!
【律师说法】
一、债务人没钱还债怎么办?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所以,强行“抢”钱抵债是不合法的,还有可能触犯法律,惹祸上身!
二、债权人能扣押债务人财产抵债吗?
《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此条规定明确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自力救济方式界定为需要追究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例如: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交运费;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产品的人不交加工费,承运人和加工人作为债权人就可依法扣押托运的物品或定作物,以敦促债务人交付有关费用,如果债务人仍不交付超过规定期限的,承运人和加工人就可以依法以扣押的财产折价或以变卖扣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这即民法上的留置权。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例如:甲以冰箱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冰箱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冰箱使自己的权利实现,也可使冰箱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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