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球受伤,对方一句“自愿参加、风险自负”就把责任推干净?法律不是这么一刀切的。
普法内容
案例:小葛(化名)参加单位组织的业余篮球赛,拼抢中与对手老牟(化名)相撞摔倒,右脚踝骨折。小葛要求赔偿,老牟说:“篮球本来就对抗激烈,你自己愿意上场,风险自担。”单位也摆手:比赛是自愿报名,与公司无关。两头都只说对了一半。
第一,先认识“自甘风险”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篮球、足球这类有身体对抗的运动,正常拼抢中造成的受伤,确实落在规则的“豁免”范围内——这是为了让对抗性运动能正常开展,并非不讲道理。
第二,豁免有边界。两种情形仍然要赔:其一,对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违反体育道德的恶意犯规、蓄意伤人动作;其二,该条免除的只是“其他参加者”的责任,不包括活动组织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场地设施有隐患、未配备基本急救条件、恶劣条件下强令继续比赛——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案例里单位一句“与公司无关”,未必站得住。
第三,责任大小靠证据说话。主张对方重大过失的,围绕动作过程收集比赛录像、现场证人;主张组织者失责的,固定场地照片、监控、报名通知与安全告知材料。伤情赔偿仍按人身损害规则核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构成伤残的做鉴定后主张伤残赔偿金。
常见误区有三个:一是以为自甘风险等于“受伤没人赔”,忽视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把正常对抗中的普通碰撞都说成重大过失,漫天要价反而丢掉调解空间;三是受伤后不清场、不录像、不找证人,事后各执一词说不清。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本期律师
陈艳|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专职资深律师
深耕郑州及全省劳动工伤、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维权一线多年,累计承办四百余起工伤、交通、人身损害及合同纠纷案件,熟悉省内各级法院裁判尺度、伤残鉴定标准与保险理赔实务细则,擅长从聊天记录、医疗材料等碎片化信息中重构完整证据链。
擅长案件类型: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事故责任争议、多处伤残叠加赔偿、保险拒赔与低价压赔);人身侵权(文体活动受伤、意外受伤的责任认定与索赔);劳务受害与雇佣侵权;民商事合同纠纷(小额买卖、服务合同、民间借贷欠款)。
普法启示
1. 参加对抗性运动前量力而行,先了解场地条件和组织方的医疗保障安排。
2. 受伤后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固定场地状况与事发经过,请在场人员留证。
3. 组织赛事的单位应留存安全告知、场地检查和急救安排记录,降低自身风险。
4. 协商时区分正常对抗与恶意犯规,理性商定责任比例,避免情绪化开价。
5. 具体责任划分与赔偿金额核算,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