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是随意解雇期,公司想让你走,同样要有合法理由。
普法内容
案例:小陈(化名)入职一家公司,试用期三个月。干到第二个月,主管口头通知他“不合适,明天不用来了”,没有给出任何具体理由,也没有出具书面通知。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明确约束。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非可以随意为之。法律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解除给予了较宽的空间,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而对用人单位而言,只有在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法定情形下才可以解除,并且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主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通常需要在招聘时明示录用条件、有相应的考核依据,并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仅仅一句“不合适”远远不够。
此外,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同样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以“试用期满再缴”为由不缴属于违法。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常见误区:以为试用期公司可以随时让人走;以为试用期不用签合同、不用交社保;被辞退时情绪化地在“个人原因”离职单上签字,事后难以主张赔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本期律师
张改利|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期办理劳动工伤与经济欠款案件,熟悉劳动关系确认、解除争议的举证规则,注重在争议初期帮助当事人固定考核、考勤、工资等关键证据。
擅长案件类型:劳动工伤、合同与经济欠款、人身与医疗侵权。
普法启示
1. 入职时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试用期期限与录用条件。
2. 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理由与考核依据。
3. 不要在“个人原因离职”的文件上签字。
4. 保留考勤记录、工作成果、沟通记录等能够证明履职情况的证据。
5. 试用期也应依法缴纳社保,未缴的可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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