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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拿“回扣”,是行规还是犯罪

时间:2026-10-16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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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私下给的“感谢费”,不少人当成灰色收入,其实早已踩在刑事红线上。

普法内容

案例:小郑(化名)是一家民营制造企业的采购主管,负责设备选型与供应商准入。两年间,他先后从三家供应商处收取“感谢费”共计数十万元,并在验收环节对不合格设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公司内部审计发现异常资金往来后报案。小郑觉得委屈:这是行业惯例,我又没拿公司的钱。

第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方式是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目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容易混淆的两个罪名要分清。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区别,在于主体身份不同——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这在很多涉企案件中是辩护与指控的焦点。与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区别,在于财物来源与行为方式:职务侵占是侵占“本单位”的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收受“他人”(通常是交易相对方)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要求结果已经实现,作出承诺、实际实施或者默许放任都可以构成。

第三,数额标准依司法解释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出了规定,具体起点以该解释为准,达到标准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多次收受的,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第四,从宽情节与企业合规的作用。案发前主动交代、全额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立功等,都是法定的从宽考量因素;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涉案企业还可以通过合规整改、接受第三方监督评估,争取依法从宽处理。但需要注意,退赃退赔是从宽情节,不等于“退钱就没事”。

第五,举证上关键看资金链条。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通常围绕银行流水、微信与支付宝转账记录、供应商与同事证言、采购审批与验收文件、聊天记录等展开;资金与职务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是认定“利用职务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核心。

常见误区有三个:一是以为“行业惯例、大家都在拿就不算犯罪”;二是以为“以借款、人情往来为名义就能瞒过去”;三是以为“只要没损害公司利益就没事”——只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对方谋利,达到数额标准就可能入罪。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本期律师

唐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资深专职律师,中共党员

具备经济管理、会计、企业管理多重复合型专业背景,拥有多年企业高管、企业总裁任职经历,兼具企业管理实战经验与一线司法办案经验,擅长从经营实质、财务流水、交易逻辑切入案件,精准锁定证据瑕疵与辩护要点。

擅长案件类型:刑事辩护(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盗窃、经济类犯罪与涉企刑事风险;37天黄金期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从轻减轻处罚辩护);民商事合同与经济纠纷(商事合同争议、民间借贷、欠款追索、合伙投资纠纷、企业债权清收);企业合规与专项风控(经营风险排查、合同体系完善、涉企刑事风险防控、常年法律顾问)。

普法启示

1. 供应商的“感谢费”“好处费”“返点”,一律不要收,哪怕对方主动提出、金额不大。

2.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与验收分离、比价询价留痕、供应商准入与轮换制度,从流程上压缩空间。

3. 已经发生资金往来的,尽早咨询律师评估性质与数额,不要自作主张与对方串供或销毁记录。

4. 被立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退赔、争取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理的重要基础,但需在专业指导下进行。

5. 企业内部举报线索应固定原始凭证后再移交,避免因私自处理导致证据灭失;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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