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上写的是“家庭自用”,车却在接单拉活,出了事故可能一分不赔。
普法内容
案例:小陈(化名)用自己的家用轿车注册了网约车平台,下班后和周末接单。某天送乘客途中追尾前车,修车费和对方车辆损失合计数万元。报案后保险公司调取平台接单记录,认为车辆实际用于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告知,向小陈送达了拒赔通知。小陈想不通:我买的是“全险”,怎么就不赔了?
第一,关键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家用车自用与长期接单营运,行驶里程、通行时段、载客风险都不同,属于典型的用途改变。
第二,法院怎么判断“显著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要求综合考虑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使用范围的改变、所处环境的变化、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以及危险程度增加与保险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偶尔顺路带一次人,与长期高频接单,结论可能不同。
第三,交强险和商业险要分开看。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及时获赔,实践中通常不会仅因车辆用于营运就免除赔付责任;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则要看条款约定与告知情况,争议更大。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还受《保险法》第十六条两年不可抗辩规则的限制。
第四,免责条款不是印上去就生效。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十七条)。
常见误区有三个:一是以为“买了全险就什么都赔”;二是以为“注册了平台但只是偶尔跑跑,不算营运”;三是以为“保险公司说不赔就真的没办法”——拒赔理由不同,应对路径也完全不同,有的是条款效力问题,有的是事实认定问题。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
本期律师
金曲|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专职资深律师
深耕郑州及全省劳动工伤、交通事故与特殊人身损害维权一线多年,累计独立承办三百余起民生维权疑难案件,熟悉郑州各区县法院与仲裁委审理流程、伤残鉴定标准、保险理赔实操规则与本地裁判惯例,擅长拆解复杂人损纠纷、突破弱势维权僵局。
擅长案件类型:劳动工伤(工地多层分包、用工主体不明、无合同无社保、临时务工受伤、外卖骑手等新业态用工工伤、工伤认定受阻、劳动能力鉴定争议、停工留薪期核算、九级及以上伤残待遇追索);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责任划分、多重伤残叠加理赔、新旧伤因果认定、死亡赔偿、保险拒赔与低价压价);特殊人身侵权(路边设施与公共设施隐患致害、无偿帮工受害、劳务雇佣侵权);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确认、拖欠工资、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
普法启示
1. 车辆要用于网约车、顺风车、货拉拉的,投保时如实告知使用性质,或投保营运类车险。
2. 已经注册平台的,主动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单,补缴保费比事后被拒赔划算得多。
3. 保留投保时的申报记录、保单条款和平台接单记录,出现争议时能还原投保时的真实情况。
4. 收到拒赔通知后,要求保险公司书面写明拒赔理由和依据的具体条款,不要只听电话通知。
5. 对拒赔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起诉,注意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官网网址:https://www.guangfalvshi.com
联系方式:15538291001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新蒲大厦5楼
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商务内环路与商务东五街西南角)新蒲大厦5楼 501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电话:15538291001
服务监督电话:15538291001
1163532443@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