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案子一进检察院就只能等起诉、等判刑,其实审查起诉这几个月,恰恰是辩护空间最大的一段。
普法内容
案例:小赵(化名)大学毕业后在郑州一家公司做业务员,因公司模式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案人员陆续认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家属以为“就等开庭了”,直到律师阅卷后提出:小赵入职仅三个月、只拿固定工资、客户均由主管分配,主观上并不明知,且涉案金额中很大一部分与其无关。检察机关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做的事,比很多人想象的多。案件移送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也可以就证据矛盾、数额认定、主观明知等问题申请调查核实。这个阶段的目标不是“庭上辩论”,而是在起诉之前把问题说清楚。
第二,不起诉分三种,适用条件完全不同。法定不起诉,是指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是经过二次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条路径对应的事实基础不同,法律意见的写法也完全不同。
第三,认罪认罚不是“一认到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过程,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就罪名、量刑建议、是否适用缓刑与检察官沟通,也可以结合退赔、谅解、初犯偶犯、从犯地位等情节争取更轻的处理。但要不要认、认到什么程度,必须建立在对全案证据的判断之上,盲目签署具结书可能丧失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空间。
第四,被害人的立场同样要重视。退赔是否到位、是否取得谅解,往往直接影响处理结果。退赔要留凭证:转账记录注明用途、谅解书写明具体案件与金额、最好由本人签字按印。口头承诺“给钱了事”而没有书面材料,事后很难主张。
常见误区有三个:一是把希望全押在开庭,错过审查起诉的黄金期;二是以为退赔了就一定不起诉;三是把“不起诉”理解成“没这回事”——不起诉不等于无犯罪记录,涉及行政处罚、职业限制的,仍需另行处理。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期律师
董文燕|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与民商事经济纠纷处理,专长于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辩护与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对刑民交叉案件的性质界分有系统研究。
擅长案件类型:刑事辩护(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刑民交叉案件、经济犯罪与涉企犯罪);民商事经济纠纷(合同争议、债权债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企业法律顾问与刑事合规。
普法启示
1.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阅卷,别等到开庭才第一次看到证据。
2. 家属不要自行联系同案人员或证人“对口径”,这类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新的违法风险。
3. 退赔、谅解务必留书面凭证:转账备注用途、谅解书写明案件与金额、签字按印并留存原件。
4. 与检察官沟通的意见要落到书面,形成《法律意见书》,口头沟通很难留痕。
5.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字前,先弄清指控的罪名、金额与量刑建议依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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