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刚封顶,发包人就搬进去开工,等结算时反过来说地面开裂、屋面渗水,这笔工程款还能扣吗。
普法内容
案例:某建筑公司(化名)承建郑州一处厂房,主体完工后,发包人因赶订单,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先行搬入设备投产。半年后双方结算,发包人以地面开裂、屋面渗漏、部分墙体不平为由,拒付尾款三百余万元,并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起诉索要工程款,发包人提起质量抗辩。
第一,擅自使用会产生“视为认可”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发包人一旦提前使用,再拿一般质量问题来对抗工程款,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第二,这条规则有明确边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不免除,合理使用寿命内出了结构安全问题,承包人照样要负责;同时,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也不因擅自使用而消灭,保修期内出现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仍应履行保修义务。所以“用了就等于全合格”是误解。
第三,交付使用本身有法定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违反这一规定提前使用,风险自担的部分就由此产生。
第四,实务中怎么打这类官司。承包人一方要证明“已实际交付使用”:进场通知、设备进场记录、水电开户与缴费记录、生产记录、现场照片视频、监理月报。发包人一方若要坚持质量抗辩,就得把争议限定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并申请质量鉴定,而不是笼统地说“到处都不合格”。鉴定范围、鉴定依据的选定,往往决定案件走向。
常见误区有三个:一是发包人以为“用了也能随便挑毛病扣钱”;二是承包人以为“对方用了就一了百了”,忽略了保修义务与结构责任;三是双方都没做书面交接,交付时间、交付范围说不清楚,导致规则无法适用。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最低保修期限)。
本期律师
周晓燕|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专职资深律师
深耕民商事纠纷尤其是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多年,长期扎根郑州、辐射全省,熟悉省内各级法院建工裁判尺度、工程款结算规则与强制执行实务,专注工程大额回款与疑难建工案件。
擅长案件类型:建设工程纠纷(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违法分包与转包挂靠、实际施工人维权、工期违约索赔、工程质量争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建工强制执行回款);民商事合同与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买卖、承揽、合伙投资争议与大额欠款清收);工地工伤与劳务受害维权;建筑企业商事合规。
普法启示
1. 发包人确需提前使用的,先组织分部分项验收,形成书面交接单,写明使用范围与已知缺陷。
2. 承包人要在交付使用时固定证据:进场通知、设备进场单、水电开户记录、现场影像,一样都别少。
3. 结算文件中把“已交付使用”的事实写清楚,避免日后对方以“未验收”为由拖延付款。
4. 质量争议要区分一般缺陷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问题,后者即便擅自使用也不能免责。
5. 保修期内收到维修通知要及时响应并留痕,怠于维修可能被另行索赔;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官网网址:https://www.guangfalvshi.com
联系方式:15538291001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新蒲大厦5楼
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商务内环路与商务东五街西南角)新蒲大厦5楼 501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电话:15538291001
服务监督电话:15538291001
1163532443@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