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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房子我买的,孩子我生的,该形同陌路的你想占据所有?

时间:2019-05-24发布人: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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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案例:房子我买的,孩子我生的,该形同陌路的你想占据所有?前段时间网上流传着这样一段话:我今年xx岁,月薪xxxx我不敢结婚怕他们抢我的钱这么真实的言论,其实这样的担心也不无道理,很多时候婚姻走到尽头,最难解决的问题无非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谁?财产怎么分?

案情回顾:

贾女士与孙先生于2015年2月12日在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9月4日生育一女。

婚后因孙先生无法正确处理贾女士及其家属的家庭关系,家庭琐事摩擦不断,二人感情日渐淡漠。

2016年10月份贾女士与孙先生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孙先生对贾女士及孩子不闻不问,也不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贾女士不得不与母亲共同照顾孩子。

这样的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再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已没有意义,所以贾女士决定委托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律师办理离婚事宜。

案 件 难 点

双 方 诉 求:

女方:离婚、孩子抚养权

男方:离婚、孩子抚养权、女方名下房产

光法的律师在接受贾女士委托时,贾女士的女儿还未满两岁,律师认为这种状况对贾女士争夺抚养权十分有利,建议尽快起诉。然而不巧的是,孙先生也在这时起诉了贾女士,更为过分的是对方除却争夺女儿抚养权,孙先生认为贾女士名下的两套房产都在婚内所得,应该算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自己有权分割。

光法律师认为,贾女士名下两套房产一套继承得来,一套是婚内女方父母付首付所购,既在女方名下,贷款又是女方自己在还,不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对此无权分割。

案件结果:

在律师与当事人的配合之下,双方积极搜集证据材料,最终通过举证及事实说明,证实两套房均属于贾女士个人财产,应归其所有。另因孩子年纪尚小且长期由贾女士照顾,抚养权归贾女士所有。

律 师 说 法

1共 同 财 产

本案中贾女士名下房产归个人所有的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抚 养 权

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以下是对不同情况下孩子抚养权的划分:

当子女不足两周岁时。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以及两周岁以下尚处于哺乳期的子女,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当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时,法院应同等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例如孩子长期同祖父母生活,如果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不利;再如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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