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的妻子三年前患了精神病,时好时坏,生活难以自理。今年三月份,我岳父岳母相继去世,我代妻子前往处理遗产继承,但妻子的弟弟却说我是外人,不能插手他们兄妹的事。请问:我不能过问妻子的财产利益吗?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答复:你妻子患精神分裂症,时好时坏,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是属于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可见,你妻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处理财产纠纷这类较重大的民事活动,是她的精神健康状况所不能适应的,应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第1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监护人首先是配偶。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她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你作为丈夫,就是患精神病妻子的法定监护人,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现在,你岳父母去世,你妻子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所以你妻子的弟弟认为你是外人不能插手他们兄妹间的财产纠纷,这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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