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家住郑州市的申先生,时年45岁,2016年12月23日申先生因其驾驶的货运汽车损坏,前往某修车厂进行维修, 当天天气下雪,申先生在将车停在维修地带交付给厂内人员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车辆溜车,当时申先生就在车后方,申先生被车撞上,之后报警,警察前往事故地点,对在场人员均做有笔录,因属于单方事故,交警队并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讲述人:王珂律师
我所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积极寻求案件突破口,如何让当事人得到其应有的赔偿,之后我方决定依据侵权起诉货车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并前往出警的派出所调取了当时的相关笔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方辩申先生属于被保险人,不能使用交强险保险条款的赔偿事项,且不认可我方所提交的相关居住材料以及误工材料,在我方的据理力争下,最终维护申先生的合法利益,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申先生的合法损失。
律师说法:事故发生后,虽然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派出所对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见证人,有权利出具相关出警记录,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且发生在公共区域,也属于交通事故,且在事发时,申先生属于车外第三人,且车辆当时正在进行维修,处于运动状态,申先生理应转化为车辆第三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关医疗、误工等赔偿费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申先生为农村性质,是否能够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周先生虽然是农村户籍,但是其已经在城镇买房多年,且有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及水电费缴纳凭证,其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标准予以支持。对方对伤残鉴定申请书的合理性及客观性提出异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已经给对方举证期限,对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没有提出鉴定申请,即应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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