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农民工张先生在尉氏县银河路西段对沿街改造工地的外墙保温施工时,因吊车司机操作失误,吊篮在运转途中突然坠落,导致张先生受伤,后120急诊救护将张先生送往医院,在郑州骨科医院及郑州大学附属郑州中心医院住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张先生左侧肋骨骨折,左侧肺不张。
张先生系外来务工人员,姓陈的包工头仅让人去照顾张先生一段时间,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对剩余医疗费及后期的赔偿问题,姓陈的包工头就不管不问了,还声称支付给张先生的钱,比实际花费的医疗费还要高,若起诉,还要求张先生返还,张先生在万般无奈之下,就把案件委托至我所。
光法律师通过与张先生沟通,觉得张先生对于案件的处理和结果比较悲观,律师团队就做其思想工作,告知对于这种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普遍存在着农民工对赔偿责任主体知道的不全的情形,因为一些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比较宽松,也存在着一些对于从农村来城镇长期务工的农民工受伤致残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案例。光法律师跟张先生详细了解案情后,明确了两个要赔偿的责任主体即陈姓包工头及某某建筑公司,随即把这两个主体列为被告进行了起诉。
法院审理
第一次开庭时,某某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承揽协议,本所代理律师提出对该承揽协议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没有乙方的身份信息,仅有名字和手印,主体不明,而且乙方并未出庭,真实性无法核实,某某建筑公司代理人又从包里掏出了一份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本所律师在对这份身份证复印件质证时,直接提出因乙方与本案的赔偿责任有重大的厉害关系,当庭向法庭提出了追加被告申请,法庭予以准许,在法院组织第二次庭审中,针对某某建筑公司的承揽关系的辩称,陈姓包工头代理人认为原告有责任应返还支付的部分医疗费观点,以及乙方即王姓包工头说自己只是中间介绍的叙述,本所律师在仔细核实三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对证人发文后,发表了以下观点:
1、某某建筑公司与王姓包工头的协议形式(名称)上为劳务承揽协议,协议的实质(内容)上却是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且乙方个人即王姓包工头没有任何的工程施工资质;
2、陈姓包工头所谓的支付医疗费实际上包含张先生的工资、护理人员(也是陈姓包工头找的护理人员)的食宿费用,且陈姓包工头主张的支付医疗费仅一部分通过护理人员支付给张先生;
3、王姓包工头说自己只是中间介绍的叙述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且与某某建筑公司提供的承揽协议和陈姓包工头的叙述不一致;
4、张先生意料不到吊篮会突然坠落,本身并无过错,自己无任何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提出了三被告对张先生的各项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张先生的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辩论意见。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通过审查各方的证据材料及参考各方的观点,做出了三被告对张先生的各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审判决,而且,张先生的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
一审判决下达后,某某建筑公司、陈姓包工头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在二审法院中,本所代理律师对上诉人的意见一一进行反驳,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张先生共获得了九万多的赔偿款。
张先生及家人对判决很满意,也对本所律师的专业甚是佩服,家属特送了一面锦旗来律所以示感激之情。
律师认为
光法律师认为,因为法律法规、指导意见为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有特别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6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辖区各法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又因为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案件的证人流动性大,物证、书证易消失,提供劳务者对赔偿责任主体知道的不全,起诉时存在追加被告,甚至告错主体等情形,所以,针对此类案件,要及时搜集证据材料,灵活应对出现的新情况,要做最坏的打算,坚信最好的结果,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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