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看懂:作业中被钢丝绳压伤右手掌、鉴定十级伤残,单位没缴社保还上诉要压低赔偿标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金额全部保住。当事人徐某某通过网络搜索找到我所,说明在工地受伤、单位未给足工伤待遇后委托维权。我所指派吴宗宇律师承办。2024年3月,徐某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设在某市的一家分公司签约后被派往某机械设备公司的项目从事安拆作业。同年12月1日,他转移塔吊标准节时右手掌被钢丝绳挤压受伤,诊断为右手第3、4、5掌骨骨折,两次住院18天,事后认定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三个月。单位没缴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工资也只断续付了一部分。2026年3月,徐某某据此书面解除劳动关系。一审判决支付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约17.8万元后,分公司上诉,主张停工留薪期只算一个月、两项一次性补助金改按6575元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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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183.3元,各43099.8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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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分公司支付,总公司补充清偿,用工单位对工伤待遇连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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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用工链条上,签合同的是分公司、实际用工的是另一家公司,背后还有法人主体。只盯签约方,对方无财产可执行时判决就是白条。律师按三层铺开:分公司直接支付,总公司依《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补充清偿,未尽劳动保护义务的实际用工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连带赔偿。单位未缴工伤保险,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本应由基金支付的项目全部转由单位自付,也免去基数争议的牵连。期限有鉴定结论写着三个月;基数依法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7183.3元未超标准。已付停工留薪工资与垫付医疗费余额,律师逐笔冲抵剔除无争议部分;解除通知书邮寄送达并留存取证轨迹,为经济补偿锁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二审法院认为,两项补助金应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7183.3元未超出法定标准,一审并无不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维持的一审判决内容为:分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570.37元、鉴定费600元、伤残补助金70237.23元、工伤医疗与伤残就业补助金各43099.8元、经济补偿金10033.89元;总公司对不能清偿部分补充清偿;用工单位对工伤待遇连带;驳回其他诉请。① 派遣、外包出了工伤,先弄清劳动关系挂在谁名下,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就是索赔地基。② 停工留薪期不由单位说了算,以鉴定结论载明的期限为准。③ 两项"一次性"补助金基数是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更新,别接受陈旧数字。④ 护理费、交通费主张容易举证难:护理要有机构建议和票据,异地就医要说明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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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约17.8万元保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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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包用工先锁定三层责任主体;未缴社保则待遇全由单位承担;期限与基数以鉴定结论和法定口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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