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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周转房卖出后因面临清退被要求归还,居住人却拒不配合。周培冲律师力证买卖协议违法无效,成功帮当事人拿回房屋

时间:2026-11-06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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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看懂这个案子 一套 204 平米的房子,白纸黑字签了 200 万的《房屋买卖协议》,对方还拿着收据、住了多年。可周培冲律师抓住一个被忽略的根本问题:这房子建在划拨土地上,是学校分给在编教职工的周转房,法律上根本不允许对外上市交易——法院最终判决协议无效、对方三十日内腾退房屋,二审双方撤回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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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况
当事人李XX通过网络搜索找到我所,咨询多年前签下的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能否推翻、房子能不能要回来。我所了解情况后,指派周培冲律师承办此案。
事情要从十多年前说起。李XX的哥哥吴XX借用李XX的名义,向某学院购买了其新校区家属院的一套 204 平米房屋。后来吴XX的儿子孙XX与陈XX的女儿赵XX结婚,这套房被安排给小两口作婚房。2018 年 8 月 2 日,在陈XX的要求下,李XX作为卖方、陈XX作为买方补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总价 200 万元、全款一次性付清,并写明因暂时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李XX须在今后无条件配合办理变更手续。协议签订后,陈XX一家实际占用并使用该房屋多年。
多年后,某学院开展教职工周转房清退,明确非在编教职工居住使用的周转房一律清退,李XX也在清退告知书上签了字。房屋面临被收回,李XX遂起诉请求:确认 2018 年 8 月 2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陈XX将房屋腾空后退还;诉讼费由陈XX承担。
陈XX一方则提出:李XX不是本案适格原告;自己早已付清 200 万元房款,有收据、有转账凭证,且已装修入住多年;若主张协议无效,应先返还房款并赔偿装修损失。双方争议就此摆上台面:签了字、付了钱、住了多年的房屋买卖,到底算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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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原告(李XX)主张
被告(陈XX)主张
法院认定
一、2018 年《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双方并无真实买卖意思,陈XX未支付分文购房款,协议应属无效
已付清 200 万元房款,持有收据和购房手续,协议合法有效;李XX主体不适格
案涉房屋系某学院教职工周转房,土地为划拨取得,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二、被告是否应当腾退房屋
协议无效后,陈XX继续占有房屋已无合法依据,应予腾退
已付全款并实际占有多年,若要退房须先返还房款、赔偿装修损失
协议无效,被告继续占有案涉房屋已无合法依据,对原告腾退诉请予以支持
;房款返还及装修损失赔偿,被告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三、200 万元款项往来如何认定
自己从未收到购房款
银行流水显示已向赵XX等转款 200 余万元,即支付的本案房款
相关款项往来涉及案外人郑XX、赵XX、孙XX、刘XX及某小区房产,不能等同于向原告支付本案协议对价;该部分争议不属本案处理范围,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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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周培冲律师的代理策略与办案过程
① 不在"有没有付钱"上纠缠,而是先查这套房到底能不能卖。 面对对方"已付清 200 万、有收据、住了多年"的重重铺垫,周培冲律师把突破口放到交易标的本身:调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与学院清退告知书,证明案涉土地性质为划拨、房屋性质为教职工周转房,而李XX并非该学院在编教职工。房屋自始不具备对外上市交易的条件——这是任何一份买卖协议都绕不开的前提。
② 用"房地一体"规则把协议效力锁死。 律师指出,房屋所有权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案涉房屋既建在划拨土地上、又未经审批,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应认定无效。法院最终正是采纳了这一路径。
③ 把散乱的转账链条与本案协议切开。 对方提交的银行回单显示,款项由郑XX转给赵XX,赵XX又转给孙XX、刘XX,且部分附言指向某小区另一处房产;收据与两份合同的签署时间、房屋坐落亦不一致。律师据此说明:这些往来发生在亲属与案外人之间,并非向原告支付的本案协议对价,不能用来证明"房款已付清、协议已履行"。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房款返还与装修损失赔偿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起诉,不构成本案拒绝腾退的理由。
④ 把诉请收拢到"确认无效+腾退"两项,避免被拖进对方的经济反制。 对方以"先还 200 万、再赔装修"相要挟,试图把案件变成金钱给付之争。律师紧扣协议效力与无权占有两个争点,不将房款返还纳入本案请求,使法院得以直接就协议效力与腾退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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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李XX与被告陈XX于 2018 年 8 月 2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案涉房屋(位于某市某学院新校区家属院)。
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被告陈XX负担。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又各自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余款退回。至此,协议无效、房屋腾退的结果最终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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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已脱敏)
五、法律规定应用
本案争点集中在"协议是否有效""房屋该不该退",周培冲律师的上述主张被法院采纳,判决书说理与判项中援引的对应法条如下:
律师意见(一):案涉房屋系划拨土地上的教职工周转房,未经审批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律师意见(二):协议无效后,被告继续占有案涉房屋已无合法依据,应当腾退返还;其已付款项与装修损失可另行主张,不构成本案拒绝腾退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意见(三):被告关于"已付清房款""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本案适用条款:《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二审准许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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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普法提示
1. 买"单位房""福利房""周转房",先查土地性质和产权。
▸不动产权证上"权利性质"若写着划拨,转让房地产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教职工周转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往往限定购买资格,非在编人员购买,协议很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2. 签了字、付了钱、住了多年,不等于合同一定有效。
▸合同效力看的是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实际履行多久、装修花了多少没有必然关系。
▸本案里 200 万房款、收据、多年入住都没能救活这份协议;法院只问一句:这套房法律上允许卖吗?
3. 合同无效后,钱和损失怎么办?
▸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房款返还、装修损失属于另一法律关系,需要另行起诉主张,不能据此拒绝返还房屋。这也提醒买房人:付款时务必把收款主体、款项性质、附言用途留清楚。
4. 主张权利的一方要拿得出证据。
▸无论主张协议无效、还是主张已付清房款,都要有相应证据支撑;只有单方说辞,法院难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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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卡

项目
内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承办律师
周培冲(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参与律师
贾俊辉(实习律师)

涉案金额
《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款 200 万元(本案诉请为确认协议无效并腾退房屋,非金钱给付)

办案周期
2026 年 2 月 6 日立案 — 2026 年 7 月 27 日一审判决 — 2026 年 10 月 28 日二审终审裁定

最终结果
确认 2018 年 8 月 2 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三十日内腾退案涉房屋;受理费 100 元由被告负担;二审双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核心要点
抓住划拨土地上教职工周转房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这一强制性规定,主张协议无效并腾退房屋,房款与装修损失另案处理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已作脱敏处理。个案情况各不相同,文中内容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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