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看懂这个案子 七十三岁的吴XX在公交站上车,车辆刚起步,人就在车厢里摔倒了——右肱骨干骨折,十级伤残。公交公司觉得委屈:司机平稳起步、没急刹没猛拐,其他乘客都没摔,“老人自己没扶稳”。可法院最后判下来:保险赔 68340 元、公交公司赔 42632.91 元——坐公交车摔伤,从来不是“自认倒霉”的事。吴XX通过电话联系到我所,咨询能否通过诉讼解决赔偿问题。我所了解情况后,指派蔡红颖律师承办此案,张学洋(实习律师)参与办理。2025 年 9 月的一天上午,吴XX在公交站登上公交车,车内乘客尚未站稳,司机即起步行驶,吴XX摔倒受伤。她被送往省会某三甲医院住院 31 天,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协商未果,吴XX起诉公交公司、司机及保险公司,索赔 110972.91 元。司机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 | | | |
| 公交公司未确保行驶安全,乘客尚未站稳即起步行车致其摔倒,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 公交公司:司机起步平稳、没急刹没猛拐,车内只有原告一人摔倒,老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 司机未确保行驶安全致乘客摔倒受伤,构成侵权;司机系执行工作任务,由公交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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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卡乘车属保单载明的"持卡乘客",事故在保险期内,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赔付 | 保险公司按条款折算:伤残保险金=16 万元×10%,医疗费免赔 100 元后按 80% 赔付,其余项目不属承保范围 |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按条款核定保险赔付 68340 元 |
① 用在案证据锁定责任基础。 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环环相扣——起步阶段摔倒、伤害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清晰,让“老人自己没扶稳”的抗辩立不住脚。② 把乘客意外险拉进赔偿链条。 持卡乘车即属保单载明的“持卡乘客”,事故又在保险期内——蔡红颖律师主张损失先由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让每一分损失都有承接方。③ 各项损失逐笔对账。 从医疗费 56224.98 元到交通费 740 元,每一项都有票据、证明或鉴定意见对应;司机垫付的 3000 元如实披露并同意冲抵,既守住诚信也换来了判决的快速落地。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XX医疗费、伤残保险金及住院补贴共计 68340 元;二、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42632.91 元。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520 元,由公交公司负担。
判决结果(已脱敏)本案争议集中在“公交起步致乘客摔倒谁担责、损失怎么赔”上,蔡红颖律师的上述主张被法院采纳,判决书援引法条如下:律师意见(一):公交公司应对乘客起步摔倒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本案 73 岁原告按 7 年计算。律师意见(三):损失先由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方补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1. 公交起步摔伤,不等于“自己没扶稳就自认倒霉”。 承运人有义务确保行驶安全,乘客尚未站稳即起步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司机系履行职务,由公交公司担责。乘车受伤后,及时报警、留存事故认定书是第一步。2. 老年卡背后藏着一份乘客意外险,出险别忘主张。 持卡乘车即受保单保障:伤残按保额乘以伤残等级比例给付,医疗费按约定比例赔付。很多人不知道自己“被投保”了——索赔时把这张保单一并纳入赔偿链条。3. 对方垫付的钱要如实披露、依法冲抵。 垫付款在总损失中扣除,不会让赔偿缩水,也不构成重复受偿;隐瞒反而损害全案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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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请求 110972.91 元,法院认定损失 113972.91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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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年 5 月 14 日立案,2026 年 9 月 11 日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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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支付 68340 元+公交公司赔偿 42632.91 元,合计 110972.91 元(垫付 3000 元已冲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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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锁定“起步未确保安全”的责任基础,把乘客意外险纳入赔偿链条,先走保险、不足由用工单位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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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已作脱敏处理。个案情况各不相同,文中内容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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