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探视权的条件,如果不让探视是否要被拘留。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不让探视被拘留:
何某与前妻林女士于2004年2月份协议离婚。离婚时儿子年仅7周岁,当时双方约定,孩子由父亲何某抚养,但是,林女士有权探望。但离婚后,林女士很快就到上海工作。林女士曾向法院申请,希望寒暑假接儿子到上海共住,这一请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法官说,探视权是和相对的一种权利。父母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不得剥夺。何某妨碍林女士探望儿子的做法有悖法律规定。法院因此判决,林女士可以每年寒暑假带儿子到上海居住各一个月。此外,其它节假日,林女士也有权到厦门探望儿子。但是,法院的判决,何某只履行了一次,自从去年暑假,他同意前妻将儿子带到上海住了一个月之后,就开始拒不履行了。去年寒假和今年暑假,前妻两次乘飞机从上海到厦门,一直没能见到孩子,林女士无奈之下求助于执行庭的吴法官。吴法官给何某打了20多个电话,并试图上门劝说,但何某始终将儿子藏起来,不让母子见面。执行法官通知他到法院,他不来,法官上门,他以出差为由,躲开了。
执行法官称,何某明明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这种行为属于藐视法院,为维护法律尊严,海沧法院对何某作出了拘留15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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