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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律师事务所:结婚的基本条件和生孩子后再补结婚证能行吗

时间:2019-04-23发布人:郑州律师

郑州律师事务所

郑州律师事务所:结婚的基本条件和生孩子后再补结婚证能行吗?你知道结婚的必要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吗,补办结婚证是否可以,需要哪些条件?

结婚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

郑州律师事务所:结婚的基本条件和生孩子后再补结婚证能行吗

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禁止结婚的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在生完孩子后补办结婚证是可以的,但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没在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会抚养费,从欠款起按照国家规定加收滞纳金,如果还不缴纳,由计划生育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以上就是郑州律师在线为你解答的关于结婚的基本条件和生孩子后再补结婚证能行吗。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联系我们,会有专业的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线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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