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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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放线员,之前我被派往长葛市建筑工地驻厂施工。但在一天下午,我加班完毕后和工友步行前往就餐点就餐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我想问一下,我这算不算工伤?能不能工伤、人损双重赔偿?
经了解,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方先生在上下班途中发生自身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那么方先生的人身损害同时存在第三人侵权及构成工伤的情况,是否可以既基于侵权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又可以基于工伤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呢?就以上情况,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刘高卓律师做出如下分析: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行日期2002年5月1日】
第59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
第48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行日期2004年5月1日】
第12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实行日期2006年12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实行日期2011年7月1日】
第42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日期2014年9月1日】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7.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实行日期2016年11月30日】
(二)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
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结 论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医药费除外)。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或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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