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吴先生与侯女士均是再婚。2007年10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7月,双方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较好,由于侯女士先前膝下曾有一子,婚后常离家照顾孙儿,两人聚少离多又经常发生争吵,为此双方产生了隔阂,故而成讼。
在庭审中侯女士表示不同意离婚,称与吴先生2007年相识至今已有十一年之久,这么多年来也都尽心尽力照顾好家庭,尽到了做妻子的责任,今后还是愿意跟吴先生共同生活。而法院认为,双方是因在子女抚养照顾问题上缺乏沟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故,不准予离婚。
延伸: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不准予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在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况是不准许离婚的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那么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从保护女性及子女利益的角度考虑,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有些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第一次起诉时,如果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往往会判决不准离婚或动员原告撤诉,此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之内是不能再提起离婚诉讼的,但此期间双方可通过协议的方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
5、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我国历来都对军婚实施特殊保护,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军队稳定,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增强部队战斗力。有的人可能认为,这种规定是不是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呢?
6、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离婚问题,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律师提醒:婚姻是人生大事,遇到婚姻问题千万不要冲动,如果您有婚姻问题建议先咨询律师,听听专业律建议,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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