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光临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0371-55002345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官网
 
首页 > 新闻中心 > 保洁阿姨认真工作数十年,一朝生病公司无人管,弱势群体如何维权

保洁阿姨认真工作数十年,一朝生病公司无人管,弱势群体如何维权

时间:2019-01-18发布人:郑州律师

郑州律师事务所

工作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但很多人因为法律意识薄弱在身陷劳务纠纷之中?无合同?无社保?身处劣势之中应该如何维权?今天资深专业律师李明月律师将为我们指明维权之路。


案情回顾

       2006年1月何大姐到郑州某公司从事办公室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每个月是公司核算后以现金形式分两次发放,2006年至2008年每月实发基础工资为每月500元,2009年至2014年每月实发基础工资为每月900元,2015年至2017年每月实发基础工资每月1400元,公司未为何大姐缴纳各项社保费。


     2017年11月的某天,何大姐因病昏厥被120急诊送往郑州某中心医院进行就诊,住院治疗10天,之后公司以让何大姐在家休息养病以及公司保洁外包的名义未让何大姐到岗工作。何大姐感觉自己起早贪黑辛苦奉献了十几年的单位竟然如此对待自己,实在让人寒心,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继而委托至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办案难点

      接受委托后,经过详细了解何大姐的上述情况以及查询郑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和各项法律规定,我们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何大姐11年的差额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何大姐虽然入职时间长,但因法律意识淡薄,不注意收集在职工作的证据,仅有的一张工资表照片还显示非全日用工工资表,因此维权的道路并不顺利。


因证据过于欠缺,仲裁委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但是何大姐和律师并没有放弃,而是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继续主张上述权益,庭审中公司辩称与何大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系非全日用工,更不用未其缴纳社保,差额工资无法律依据。但是经过法庭查明以及法庭发问,最终法院确认何大姐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工资表形式虽为非全日制,但是实质上是以固定的基础工资作为计薪方式,最终支持了何大姐11年的差额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因何大姐法律意识薄弱,相关证据材料少之又少,维权之路可谓艰辛。为帮助何大姐维权,我们律师团队一再对案情研究,终于找到突破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形式多样,允许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合同解除的限制少,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而对劳动者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法律未做规定。

      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对用人单位的规定比较宽松,一定程度致使很多用人单位借助非全日用工的名义规避全日制用工的义务,但是合法的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依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作为劳动者谨记这几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律师网
河南请律师多少钱

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商务内环路与商务东五街西南角)新蒲大厦5楼 501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河南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电话:0371-55002345
服务监督电话:0371-55002345

河南哪家律师好

1163532443@qq.com

河南律师事务所
扫一扫,关注我们

版权所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拥有最终解释权   备案号:豫ICP备12026249号-9  豫公网安备41010702003417号
友情链接: 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人民检察院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政协   中国司法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