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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通律师: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诉讼费用?

时间:2019-01-04发布人: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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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张某将自己所有的货运车辆挂靠到北京一家货运公司并以跑运输为业。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正在从事货运作业的张某遇到前方车辆紧急刹车,因避让不及导致三车追尾,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导致追尾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想着自己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应当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在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为由拒赔。不得已,张某要求被侵权人将自己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庭应诉,最终法院判决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1.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证是公安部门对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并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准许驾驶相应类别机动车的证明,而根据交通部作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是为加强道路管理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而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后发出的从业资格证明,由此可见:获取驾驶证是准许驾驶相应类型车辆的前提,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能证明不可驾驶相应类型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能证明驾驶员对准驾车辆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其次,从业资格证是一个宏观概念,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免责条款仅笼统注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具体是指什么许可证,该免责条款并未规定清楚、详细,因此,不能认定上诉人对该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

2.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应否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在审判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之规定拒绝承担诉讼费用,法院的判决也多支持该种观点。但将交强险不承担诉讼费用和保险公司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诉讼费用等同起来,无疑是混淆了概念,从而导致了对该条款的误读。,在涉交强险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诉讼费用应当审查保险公司和诉讼发生之间存在的关联性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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