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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通律师:交通事故“私了”后反悔 ,还有没有机会为自己争取权益?

时间:2018-12-24发布人: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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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如果伤情不严重财产损失又不多,同时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及起因无争议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的这种处理方式就是大家常说的“私了”。


那么,如果一方在“私了”后反悔,并将另一方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


近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7月,李先生驾驶轿车沿城区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绿灯路口时,与林先生驾驶的左侧同向行驶出租车相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轻度受损。

经交警部门现场调查后,认定李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先生和林先生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约定此次事故受损车辆的维修费、施救费等各项费用全部由李某承担,相关赔偿费用双方自行结算,一次性了结。


然而几天后,林先生却以调解协议中未包含误工费(出租车营运损失)为由,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先生追加赔偿金1800元。



法庭上,李,林二人就调解协议中是否包含出租车营运损失产生分歧。承办法官了解案情经过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该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责任明确,双方当事人已经就造成的损失达成调解协议。

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无影响协议效力或协议可撤销的情节,应依法确定其效力,李、林均应按该协议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庭审时,李先生称其在调解过程中提及误工费,但林先生表示不同意赔偿。承办法官认为,李先生所述情节恰好反证了事故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误工费问题已进行协商,并无疏漏。

在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协议时确实存在漏项,或者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双方应该诚实、善意地履行调解协议。李先生再次起诉要求赔偿误工费与调解协议内容不符,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律 师 说 法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交通律师:

在实践当中,并不建议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进行“私了”。

首先,因不了解赔偿范围当事人很容易对个人损失估算不准确,导致实际赔偿可能只是应得赔偿的一少部分。

其次,“私了”所签订的赔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若不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这种情况下,一旦后期出现难以估量的问题,因协议的限制,再次追加赔偿并不容易。

因此,遇到交通事故索要赔偿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如何拿到高额赔偿同时又能避免后期风险,建议权衡诉讼和私了的利弊,如果您依旧拿不定主意也可以文章底下留言,律师为您免费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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