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报道称,浙江金华的一对夫妻因“救助”了一条警犬而遭遇刑事立案,目前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当地警方表示警犬是“在放风时被盗”,这对夫妻的“救助”实属盗窃。可有证据显示,这条警犬已经并非第一次“被盗”。究竟是夫妻打着救助流浪狗的旗号“偷盗名犬”还是当地警方“钓鱼执法”?
1.回顾:垃圾堆旁捡回“流浪狗”,警察找上门来称其“盗窃警犬”
6月29日晚,浙江金华的应女士和丈夫朱先生散步时看到一只狗在一排垃圾桶旁刨吃垃圾。应女士认为,狗很瘦弱可怜,应是流浪狗,于是二人将狗带回家中,给它洗澡喂食,准备有空了找人领养。
然而,7月2日,民警却找上门来把她丈夫带走,声称二人“盗窃警犬”。她随即前往派出所交涉,却也被拘留了。7月3日,二人交钱取保候审。据应女士反映,从派出所出来时,又看到那只狗在垃圾堆旁找东西吃,无人看护。这次夫妻二人转身走了,因为“害怕再惹麻烦”。
2.蹊跷:被误认为“流浪狗”的警犬并非第一次丢失
让人感到蹊跷的是,之前就有人因为“盗窃警犬”被刑事处罚过。应女士曾对媒体提到,在多湖派出所接受处理时,一份“价格鉴定书”上注明他们捡到的警犬名叫“老三”。
但这并不是“老三”第一次被“偷走”。中国庭审公开网上丁氏父子盗窃警犬一案的庭审视频显示,一只名为“老三”的警犬,在多湖派出所北侧路口“放风”时被父子二人偷走。“老三”是德国牧羊犬,警犬编号为:15015601110101953,多湖派出所15000元从金华市公安局警犬基地购置,用于治安巡逻。最后,法院认定二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目前,应女士夫妇已被立案,案件正在移送检察院。夫妇二人已联系律师为其辩护。
△到目前为止,夫妻二人手里只有交钱办理取保候审的相关票据,没有收到过警方出具的任何正式的法律文书。
3.进展:警方最新通报――相关派出所长被停职
因多湖派出所相关人员对散放的警犬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了《警犬饲养管理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金东公安分局决定对所长停止执行职务,对警犬管理员予以辞退处理。
金华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朱某、应某所涉案件,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已介入,将结合朱某、应某夫妇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等进行全面核查,尽早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答复,并对媒体的监督和网民的关注表示感谢。
4.延伸:为什么夫妻二人会遭遇刑事立案?
在夫妻二人“救助”警犬被抓后许多网友对警方行为表示质疑,因案件未调查清楚,且不说警方行为是对是错,这里解释下为什么夫妻二人会遭遇刑事立案。
首先这条警犬属于警方物资,且在相关报道中已经说过,该警犬价值15000元,夫妻二人“救助”行为还尚未得到证实,警方多半是以“盗窃”的罪名对夫妻二人进行刑事立案。
盗 窃 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数额认定: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在本次事件中,警犬归 警方所有,且价值不菲,夫妻二人未经允许将警犬带走“救助”似有不妥。但警方在没有充足证据的前提下刑事立案显然也有失公允,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望大家谨慎吃瓜,相信法律、相关政府机构会给大家,给夫妻二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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