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你带来怀孕当天就被公司解雇的我该何去何从。日剧《我要准时下班》中,贱越八重无奈说道:“只要怀孕,就会重新洗牌。”
对于无数职场女性来说,这不仅仅戏剧台词,更是真实的生活写照。女性员工们只要怀了孕,就得面临“保工作”还是“保孩子”的两难境地,即便两者都得以保全,歧视育龄女性的现象仍然存在。怀孕这等对于家庭来说的头等喜事,到了工作之中竟成为了“丢饭碗”的导火索。
真实案例
2019年1月5日,F女士入职某物业公司,任物业管理监控员,月工资3750元,上班时间为二班制(白班7点至19点,晚班19点至次日7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月20日早上8点多,F女士因感觉身体不舒服请假前往医院就诊,从医生那里得到了自己怀孕的消息,欣喜过后,便电话向经理杜某告知情况需要请假,杜某在电话中不准许,双方又通过微信争论了一会。下午4点多,班长林某电话通知其不用再上班。第二天,物业公司拒绝F女士进入工作场所。
2月23日,F女士向物业公司邮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尊重妇女工作权益,物业公司签收后未予回应。3月30日,F女士由于公司无理由解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利,导致她精神沮丧、失眠、情绪低落、痛苦难当,以致流产,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于是,F女士来到我们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普法时刻
首先,F女士与物业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其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存在其他过错情形的除外),如果用人单位非法辞退怀孕女职工,劳动者可以去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生育权是公民基本的人权之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辞退怀孕员工的做法,不仅侵犯了女性的基本人权,从某些方面来说,也是单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表现,用人单位理应受到批评、处罚。
不过,也不宜一味地批评企业无法无良。法律赋予了妇女生育等种种权利和保护,在女性员工怀孕期间,单位除了要批准产假外,还需要发放基本工资及福利,这不仅造成了用工短缺等问题,也让其经营成本增加。在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下,靠微薄利润存活的中小民营企业,更是难以承受如此大的经营压力,最终只得选择降低女工薪水或“找个借口”开除等方式来弥补自身损失。
要想避免“生孩子,丢饭碗”的情况再次发生,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对限制生育和歧视孕期女性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惩戒;另一方面,针对用人单位用人短缺、成本增加等难题,相关部门可以给与适量的减税优惠,从而减轻单位的负担。
作为生育以及工作主体的女性员工,也要体谅单位的难处,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降低自身道德水准,倚“孕”卖“孕”。总之,多方齐心协力,才能将怀孕女性从“保孩子,丢工作”的两难境地中解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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