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的事儿未办成,“运作”费用能要回来吗?在日常生活中,基于所谓“人情社会”,常会遇到通过私人请托、走“内部关系”等不当方法谋求高校录取名额和工作职位等,并向介绍人或中间人给付一定“运作”费用的情况。但若所托之事未能如愿,这笔“运作”费用怎么办?还能不能要回来呢?法律对此有无规定?我们不妨看看下面这一案例。
真实案例
Z先生的儿子于今年参加高考,参照往年的录取分数线,Z先生的儿子能上心仪的高校还差一点火候,于是,Z先生准备找人走走关系。
经朋友介绍,Z先生认识了小旺。小旺一口答应,但表示要花点钱。几天后,Z先生给了小旺10万元,小旺保证让Z先生的儿子一定顺利录取,并写了一张借条给张先生。双方说好,事成之后就把借条还给小旺;若事情办不成,小旺全额退还10万元。
钱也给了,事也办了,儿子却没被被心仪的高校录取。Z先生一不做二不休立即打电话给小旺,要求他归还10万元。可小旺只还了5万元,剩下的5万元以已经为Z先生儿子上学请客花费了为由,不再归还。Z先生气不打一处来,儿子没考上心仪的学校就算了,可这钱无故少了五万,于是,Z先生将小旺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约定还款5万元
普法时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系因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儿子录取某学校办理相关请托事宜所形成,通常理解就是托人情、找关系并给付被告高额运作费和报酬。该行为扰乱了高校正常的招生政策,破坏了社会公平,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上述口头委托协议无效。
小旺收取请托人Z先生费用后未完成委托事项,由此造成了请托人的经济损失,对此小旺存在重大过错。而Z先生明知请托事项不合法,仍委托小旺办理,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但被告的过错明显大于原告,原告、被告应该按三七开承担责任。被告小旺辩称剩余的5万元已用于请托事项,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对Z先生10万元的经济损失,由被告小旺承担 70% 的过错责任,原告Z先生承担 30% 的过错责任,小旺应返还Z先生7万元,但因小旺已归还5万元,故小旺应再返还Z先生2万元。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Z先生就其儿子高考录取一事与小旺达成的口头委托协议,因扰乱了高校正常的招生政策,有违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按照《合同法》第七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委托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小旺应该返还Z先生支付的10万元钱。
但鉴于Z先生明知请托事项不合法仍委托小旺办理,其对自己经济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法院最终作出了原被告按三七开承担过错责任,小旺应再返还Z先生2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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