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怎么处罚?国家不容许这种情况出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你们这属于是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犯罪的区别有哪些?
二者的基本共同点都在于均属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并且在犯罪的目的、组织结构、行为方式等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也有区别。其根本区别是程度上的差异。黑社会组织,是一种组织更为严密,犯罪活动更为严密有序,把犯罪作为一种职业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形式上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那样严密,在结构、功能和运转管理等方式上还有差异,黑社会犯罪的特征还不典型、不明显。不典型,即是它还不能向黑社会那样对一个区域形成完整的控制和严格的组织体系;不明显,即是它所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较为隐蔽,还不能象国外的黑社会犯罪那样公开化。
因此,如果说黑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则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黑社会性质犯罪是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个中间环节,是黑社会的雏形,己经具有了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痕迹和性质。近年来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主要还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非是典型的、完整的黑社会组织。所以,在认定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就不能以黑社会的标准来衡量与苛求。
黑社会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黑社会的基本特征,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非法控制社会性。
非法控制社会性可以说是黑社会的核心特征或者说最大特征。一般而言,国家及其合法政府依法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是一种合法控制;而黑社会对社会的控制是明显非法的,并且总是与合法政府的合法控制相对抗的,抵制、削弱乃至最终排除合法控制,从而充分表现其反政府性和反社会性。有学者提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达到这种对社会的非法控制,除加强其内部控制外,还具有对经济的控制、对政府的渗透、对社会的控制(主要是对某些区域或者行业的控制)等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举办经济实体,并不是单纯地追求经济目的,而只是其控制社会的一般手段;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公然对抗政府的同时,为了其生存,它必然采取各种手段对政府进行渗透;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社会的非法控制,通常采取的手段是暴力、威胁、滋扰等,以此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考察国外存在的黑社会组织可以看出,黑社会非法控制社会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对于地理位置上的某些区域进行非法控制;二是对于社会特定行业的非法控制。因此,我国刑法第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中使用了“称霸一方”的生活性用语;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立法解释,进一步将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备的特征之一限定为“通过实施违法和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同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之一概括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二)稳定成熟的犯罪组织性。
一般认为,黑社会组织(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同于普通犯罪集团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黑社会具有更成熟的组织性和更加稳定的组织结构(组织程度最高)。黑社会组织作为犯罪集团的最高形态,有其组织体内部的系统结构与“法律”。这种结构具有更大的规模、更高的犯罪效率、更大的影响范围和更强的反追诉能力,它往往以企业、公司、政党、宗教、团体、帮会等等名义出现。在其内部,有至高无上的头目,上下等级森严,还有严格的“家法”,作为组织运行的规范。并且,黑社会组织还形成共同的文化习俗。而普通犯罪集团虽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相当的稳固性,但其内部不一定有制度规范,更谈不上形成共同的文化习俗。
应当注意,黑社会稳定成熟的犯罪组织性最鲜明最突出地表现在其具有细致严密的科层结构和严酷苛刻的“黑色法制”,这一点在后面进行详细阐述。
(三)地域性及地缘感。
首先是地域性。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需要一定的地域空间,在这个空间内,黑社会凭借其政治、经济、声威等各方面的影响力,形成自己的势力范围,以实现对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全面控制或者某方面行业的特别控制,因此,刑法将其概括为“称霸一方”的法律特征。其次,与地域性密切相关的就是地缘感。它是指由于黑社会成员在同一区域长期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行为规范、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而导致的共同意识,这一共同意识形成强大的精神凝聚力并使黑社会成员形成特别强烈的地缘感观念与共同归宿感。
(四)不择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性。
通过合法与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既是黑社会组织的存在的主要目的,也是黑社会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其获取经济利益的途径,可以是从事毒品交易、赌博、色情业、走私犯罪以及敲诈勒索、抢劫等犯罪活动,也可以是从事表面上合法的工商业活动。而不管怎样,获取巨大经济利益是黑社会组织的一个基本特征。
(五)严苛“黑色法制”与科层制。
如前所述,非法控制社会性是黑社会的核心特征。其实,这种非法控制社会性主要指的是黑社会“对外”的控制。除此以外,黑社会还“对内”进行严格而残酷的控制。因此可以说,黑社会对外与对内都是以非法极端方法进行控制。其控制手段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两方面:一是严苛的“黑色法制”(包括对内对外);二是科层制(仅仅对内而言)。黑社会所谓的“黑色法制”,具体体现为其所谓的行为习惯、“帮规”、“家法”、“规章制度”等,其内容主要是规定内部结构、行为方式和组织纪律等,例如,明确规定组织的宗旨、目标、纪律以及奖惩措施等内容;同时也可能涉及对外行动、对外部人员的处世方式等内容。
黑社会所谓的 “科层制”,是指作为一种“政治上层建筑。”其内部建立起了层次分明、等级有序并且自成一体的管理架构;在纵向上,整个组织系统有如金字塔,其底部为绝对被支配的基本成员,而顶部则是最高权威和绝对领导者,中间层次为中层领导者,上下等级森严不可逾越,下级服从上级,上级拥有对下级的绝对权力;在横向上,黑社会内部组织分工严密,职能机构齐全,有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严格实行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能够保证黑社会组织生存及其活动有效运转。
(六)鲜明的犯罪亚文化。
所谓犯罪亚文化,是指全体犯罪人(包括个人和团体)在日常生活与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与主流文化相对立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以及其他文化现象的总和。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犯罪亚文化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中国传统的以游民文化为中心的犯罪亚文化。游民文化又称“江湖文化”,是指中国传统上由武侠、艺人、术士、强盗、绿林以及帮会、秘密教派等所谓游民或者江湖人物”在其日常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犯罪亚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上,“江湖人物”就是游民,而“江湖”则是游民生活奋斗的空间,并且往往含有“与主流社会相对立、相抗衡的地下社会或隐形社会”之意。其二是以暴力和色情为中心的当代犯罪亚文化。暴力和色情是西方文化中最腐朽的部分,它主要通过电视电影和报刊杂志等大众媒体传播扩散。正如英国怀特豪夫人所说“充斥于大众传媒的也会充斥于人间”,暴力色情无疑会诱发、煽动人的淫秽和暴力的潜能。
因此,大致可以说,犯罪亚文化的核心是暴力意识和帮派思想。黑社会组织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犯罪人从两种犯罪亚文化中意识到只有组织起来并且拥有暴力,才能形成一种与主流社会相抗衡的独立力量,并且只有凭借力量才能获得财富、权力和名誉,迅速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正是这种意识,促使单个的犯罪人组成黑社会组织。因此可以说,暴力意识和帮派思想是黑社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精神力量。此外,这种犯罪亚文化还包括其独特的文化生活习俗,如沉溺于吃喝嫖赌和追求变态刺激的生活观念,以及经常性地使用“黑话”、“隐语”等黑社会化的独特语言文化,等等。
本文来自微办案法律讲堂,如有问题,请联系小编删除。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联系我们,会有专业的法律咨询律师在线为你解答。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电话:15038292345(微信电话同步)
地址: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新蒲大厦5层
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商务内环路与商务东五街西南角)新蒲大厦5楼 501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电话:0371-55002345
服务监督电话:0371-55002345
116353244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