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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时间:2020-03-23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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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张某与李某系多年朋友,2014年5月18日张某因资金紧张向李某借款2万元,约定2014年7月18日归还,并当场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归还,李某多次追要无果,遂于2019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李某仅向法院提交了借条一张作为证据。在案件开庭过程中,李某向法官陈述其多次向张某追要借款,但未提交任何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张某的代理律师在答辩和法庭辩论环节向法庭充分阐述了借款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法理,结果法院采纳了张某的代理律师关于李某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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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借条”中已经明确约定“于2014年7月18日还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被侵害时起计算。”李某于2014年7月18日其就已经知道其债权请求权遭受到侵害,因此李某基于借条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已经于2016年7月18日两年诉讼时效届满。《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民法总则》生效之前李某的请求权已经过诉讼时效,李某的债权已经不被法律所保护。


  法谚曰:“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律师提醒: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一旦超过一定期限就可能不被法律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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