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警方今天(4月28日)通报:26日10时许,增城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石滩镇一房屋内有一名男子在网上发布消息,称其手上有枪支,扬言要伤害他人。增城警方立即出警,会同村干部及其家属对该男子姚某开展劝诫工作,但该男子一直躲在屋内反锁,不予理会。
至当晚23时许,姚某突然冲出阳台,用自制枪支向民警开枪。现场戒备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伤,后姚某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处置过程中,未造成其他人员受伤。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由于我国对枪支的管控是比较严格的,因此如果公民不具有持枪资格的而非法持有枪支的话,此时就会被认定为犯罪。另外,在持枪的情况下要是还伤人了,那也是会作出处罚。
用枪将人打伤时怎样判刑,依据持枪人的意愿而定,如果是故意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是想杀害对方的,可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处罚非法持有枪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非法持有枪支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些非法流入市场和社会的枪支一方面给部分有预谋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工具,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另一方面也加剧社会矛盾了激烈化、扩大化。一旦非法持枪者与他人发生矛盾或纠纷,事态的发展便极有可能失去控制。这些行为人持有枪支的本意固然只是用于个人收藏或是狩猎,但在情绪波动巨大、思维紊乱的情况下,很容易将枪支作为行凶报复的工具,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有效打击非法持枪行为势在必行。
本身持枪的行为就已经是犯罪了,如果此时还有伤人行为的话,那情节更是严重,具体持枪伤人怎么判刑,此时需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看究竟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针对不同的犯罪法律中规定的量刑标准是不一样的。
摘自:法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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