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和老板微信沟通工作的时候,老板“激励”你一句:月底完不成任务,下个月开始就不用来了,你会怎么领悟老板的意思?
案件经过
王某于2017年6月28日在一公司任销售总监,劳动合同期限到2020年6月27日。2019年12月2日,公司总经理向王某发送微信称“告知你一声:如果到这个月底(12月31日),公司的产品库存总数不能低于1000瓶(含1000),下个月开始你就不用来上班了”。
在2019年12月31日止,产品库存未达到上述目标,王某工作到2019年12月31日后未再上班。
2019年12月31日公司向王某出具《离职证明》,内容为“王某自2017年6月28日入职我公司担任市场部销售总监职务,至2019年12月31日因合同到期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王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6715.13元。
离职后,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公司答辩:本案是王某是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主张王某因业绩非常差早已产生离职想法,并提交了王某与公司员工王小英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王某于2019年12月17日称“我做到这个月底会离开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称“我想请问一下,我还需要回公司办离职手续吗?”。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总经理发的微信内容可理解为解除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的意思
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的“如果到这个月底(12月31日),公司的产品库存总数不能低于1000瓶(含1000),下个月开始你就不用来上班了”,是对王某的警告提示,意思应理解为以王某完成销售任务为条件,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当月未完成销售指标,并因此不再上班。双方符合由公司提出,与王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公司主张上述对话是为激励王某销售业绩而说,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激励员工工作应采用慎重及积极的措施,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决定,公司以此用于激励员工并不恰当。
至于公司抗辩称王某曾通过王小英向公司提出离职,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王小英并非公司管理人员或王某上司,也未明确表示要离职,不属于正式向公司作出离职的意思表示。其次,王某没有提交正式辞职申请,也没有委托王小英转达其要求离开公司的意愿。
综上所述,王某将总经理发信息理解为公司将在王某无法完成工作任务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常理。公司发信息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145.39元(6715.13元/月×3个月)。
管理是一门艺术,每个管理人员都不能小觑。企业对员工激励的时候要积极正面,但是本案这段话在表现出不积极的同时,还带有威胁的成分——月底完不成任务,下个月你就不用来上班了。
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行为,需要慎重。另外,如果劳动者遇见老板这种“激励”的行为,要勇于站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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