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4日,黄某作为甲公司员工和来公司新面试人员卢某在带领客户看房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卢某受伤。经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后卢某将黄某、甲公司等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公司向卢某赔偿共计人民币231044.34元。2021年6月16日,甲公司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全部追偿。
争议焦点
根据黄某与甲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如因乙方即黄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甲公司发生经济损失的,甲公司有权要求黄某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在员工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就全部经济损失享有追偿权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就一定能够实现全部追偿?
办案过程及判决结果
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时,黄某系履行职务,甲公司作为双方利益关系的最终受益者,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而不应将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全部转嫁给工作人员。
根据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在向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受益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追偿比例。在黄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用人单位不做区分的将责任全部由工作人员承担,显然属于不合理地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工作人员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法院最终酌定黄某承担甲公司因本次事故已赔付总费用的30%。
在实践中,情况纷繁复杂,具体的追偿比例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关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民法典本条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追偿权,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的前提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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