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这几种疫情防控
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你一定要了解!
01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2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3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4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05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6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7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8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9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13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14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15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
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7
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8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9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0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1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河南法院疫情通告
近期受疫情影响政策瞬息万变
光法整理了最新河南部分法院疫情通告
如有安排要充分了解信息
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不便~
0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2022年1月10日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暂停线下立案、开庭、听证、案件查询和信访接待等诉讼活动。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通过线上立案、远程开庭、电子送达、远程申诉信访等方式办理诉讼事项。
02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2022年1月10日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暂时关闭立案大厅、信访大厅和诉讼服务中心,暂停线下立案、开庭、听证、案件查询、档案查询和信访接待等诉讼活动。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可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律师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或者邮寄等方式,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参加网上庭审、案件查询、法律咨询、反映信访诉求等事项。
03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从2022年1月10日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和信访大厅暂时关闭,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诉讼服务和信访大厅暂时关闭期间,当事人可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律师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或者邮寄等非接触方式,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参加网上庭审、案件查询、法律咨询、反映信访诉求等事项,我院将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进行办理、回复。
04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自2022年1月10日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和信访大厅暂时关闭,暂停线下立案、开庭、听证、案件查询和信访接待等诉讼活动,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诉讼服务和信访大厅暂时关闭期间,当事人可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端)、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律师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或者邮寄等方式,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参加网上庭审、案件查询、法律咨询、反映信访诉求等事项。
05
新郑市人民法院:
从2022年1月10日起,新郑市人民法院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和信访大厅,暂停线下立案、开庭、听证、案件查询、档案查询和信访接待等诉讼活动。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可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律师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或者邮寄等方式,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参加网上庭审、案件查询、法律咨询、反映信访诉求等事项。
06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
从2022年1月10日起,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暂时关闭立案大厅、信访大厅和诉讼服务中心,暂停线下立案、开庭、听证、案件查询、档案查询和信访接待等诉讼活动。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可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律师服务平台、12368电话热线或者邮寄等方式,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电子卷宗移转、案件查询、法律咨询、反映信访诉求等事项。
07
中原区人民法院:
从2022年1月10日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暂时关闭立案大厅、信访大厅和诉讼服务中心,暂停线下立案、开庭、听证、案件查询、档案查询和信访接待等诉讼活动。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可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律师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或者邮寄等方式,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参加网上庭审、案件查询、法律咨询、反映信访诉求等事项。
08
荥阳市人民法院:
从2022年1月10日起,荥阳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和信访大厅暂时关闭,暂停线下立案、开庭、听证、案件查询、档案查询和信访接待等诉讼活动。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和信访大厅暂时关闭期间,当事人可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律师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或者邮寄等非接触方式,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参加网上庭审、案件查询、法律咨询、反映信访诉求等事项,我院将将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进行办理、回复。
09
新密市人民法院:
从2022年1月10日起,新密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和信访大厅暂时关闭,暂停线下立案、开庭、听证、案件查询、档案查询和信访接待等诉讼活动。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可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律师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或者邮寄等非接触方式,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参加网上庭审、案件查询、法律咨询、反映信访诉求等事项,我院将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进行办理、回复。
10
中牟县人民法院:
从2022年1月10日起,中牟县人民法院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暂停线下立案、开庭、听证、案件查询、档案查询和信访接待等诉讼活动。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可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律师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或者邮寄等方式,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参加网上庭审、案件查询、法律咨询、反映信访诉求等事项,我院将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进行办理、回复。
11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从2022年1月10日起,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暂停线下立案、开庭、听证、案件查询和信访接待等诉讼活动。
12
巩义市人民法院:
从2022年1月10日起,巩义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和信访大厅暂时关闭,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诉讼服务和信访大厅暂时关闭期间,当事人可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律师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或者邮寄等非接触方式,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参加网上庭审、案件查询、法律咨询、反映信访诉求等事项,我院将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进行办理、回复。
13
登封市人民法院:
从2022年1月10日起,登封市人民法院暂时关闭立案大厅、信访大厅和诉讼服务中心,暂停线下立案、开庭、听证、案件查询、档案查询和信访接待等诉讼活动。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可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律师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或者邮寄等方式,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参加网上庭审、案件查询、法律咨询、反映信访诉求等事项。
14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自2022年1月10日起,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暂停线下立案、开庭、听证、案件查询和信访接待等诉讼活动。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河南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端)、律师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方式办理立案、交费、网上开庭、电子送达、远程申诉信访、案件查询、联系法官、诉讼咨询等相关诉讼事务。
15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从2022年1月4日起,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和信访大厅暂时关闭,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及时向社会公告。
关闭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和信访大厅期间,当事人和群众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律师服务平台或者邮寄、写信等方式,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电子卷宗移转、案件查询、法律咨询、反映信访诉求等事项。
16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2022年1月5日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大厅,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通过线上进行立案、申诉信访。
17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2022年1月10日起,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大厅,暂停线下立案、开庭、听证、案件查询和信访接待等诉讼活动。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线上立案、远程开庭、电子送达、远程申诉信访等方式办理诉讼事项。
18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2022年1月10日起,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暂停线下立案、开庭、听证、案件查询和信访接待等诉讼活动。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通过线上立案、远程开庭、电子送达、远程申诉信访等方式办理诉讼事项。
19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从2022年1月10日起,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和信访大厅暂时关闭,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诉讼服务和信访大厅暂时关闭期间,当事人可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律师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或者邮寄等非接触方式,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参加网上庭审、案件查询、法律咨询、反映信访诉求等事项,我院将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进行办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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