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顺路捎同事、亲戚一程,
结果途中遭遇事故,
那么当【好意同乘】
遇上交通意外,
司机需要负责吗?
01
戴某顺同事回家出车祸赔偿90万
近日,福建厦门。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
本案中,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
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02
电动车好心搭载同事发生事故被索赔180万
去年6月份,晚上十点多下班后,小陈提出让小杨坐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回家,小杨答应了。行至某路口,由于路面颠簸、雨天路面湿滑,小杨一时没有抓稳,从电动自行车上重重摔下,头部着地受伤。小陈立马停车拨打120,将小杨送往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交警认定,小陈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杨不负事故责任。小杨家人将小陈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80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小陈是出于善意同意小杨搭乘其电动自行车回家,其行为符合“好意施惠”的行为特征。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减轻了小陈的责任,酌定由小陈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小陈赔偿经济损失134.5万元。
03
出于好意帮忙,
为什么发生事故还要赔偿?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好意人同意搭乘者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就对搭乘者的人身安全产生保护之责,并不因无偿而予以免除,如其疏于保护义务,造成搭乘者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04
好意人在这几种情况下,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第三人责任:
若事故责任和过错均属于可归责的第三人,搭乘者的损失应由第三人全权负责,无须由好意人承担赔偿责任;
过失相抵原则:
若好意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但搭乘者明知好意人酒驾、毒驾或者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则应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好意人的责任;
好意人责任:
若好意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搭乘者无责任的,对于好意人善意施惠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好意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相互帮助、顺路搭载的同时
车辆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
确保安全出行
搭乘人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
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尽量将交通事故
对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商务内环路与商务东五街西南角)新蒲大厦5楼 501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电话:0371-55002345
服务监督电话:0371-55002345
116353244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