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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被借名人去世后,房屋面临拆迁,如何确认房屋所有权及拆迁权益?

时间:2023-04-21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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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7年,李某在已购买单位集资房的情况下,借用同事王某名义购买单位公有住房一套,王某与单位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由李某向单位足额缴纳房款。1999年,案涉房屋下达房屋产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房屋产权证原件由李某持有,案涉房屋于1997年交房,房屋交房后一直是李某实际居住使用,缴纳水、电费、物业费等。2021年,案涉房屋面临拆迁,因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人与房屋实际使用权人不一致,李某无法签订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无法取得拆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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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

1、李某与王某是否存在借名买房事实?

2.王某的继承人对涉案房屋有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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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我们接受到李某的委托后,先了解到王某去世时的继承人情况,因间隔年数较长,我们前往派出所查询信息后,先行确定了两名继承人。在我们的推动下,案件有条不紊的进行,第一次开庭前,我们与案件承办法官沟通关于王某继承人的情况,在开庭时先核实王某继承人的人数与基本情况。我们根据第一次开庭时核实的情况,前往派出所查询继承人的具体信息,后与法官沟通追加被告,最终案件顺利开庭。在开庭时,王某的继承人辩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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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及该房屋产生的拆迁权益归李某所有;王某合理补偿王某继承人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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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理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庭审查明,王某以自己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相关的购房手续等交由李某保管,并在交房后将房屋交给李某装修使用至今,且出具证明一份。可以认定,双方实际上口头达成了借名买房的合意,且已经实际履行交付义务。

同时,案涉房屋在购买时系基于王某与其配偶的工龄购买,案涉房屋折算了二人的工龄,享受了国家的福利政策,李某在已享有集资房的情况下,无案涉房屋的购房资格,无权享受该福利,故应将该部分福利向王某及配偶的继承人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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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因此,借名买房案件,被借名人去世后,首先确定被借名人的合法继承人,以继承人作为诉讼相对方。被借名人去世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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