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的萌宠开始走进人们的生活, 然而, 在带来欢乐的同时, 宠物闯祸伤人事件却时有发生。 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 沅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程某作为涉案宠物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对其饲养的宠物犬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该宠物犬突然蹿出与邓某所驾驶电动车发生相撞,导致其躲闪不及摔倒受伤,程某应对邓某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邓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加装了遮雨棚,违规改装必定对车辆的安全性能、稳定性及驾驶员的视线造成不良影响。且其在驾驶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遇到突发情况未及时采取安全避让措施,亦未佩戴安全头盔,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程某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认定,邓某此次受伤的各项损失共计198270元。根据双方造成本次事故的责任大小和原因力比例,法院酌定邓某承担本次事故40%的责任,即79308元,判决程某承担本次事故60%的责任,即118962元。
饲养宠物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宠物伤人的责任该由谁承担?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官的解答~ 答 :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即并不要求动物饲养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只要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 1、损害系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则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2、损害系被侵权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 答 :可以。动物走丢、被遗弃后,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原饲养人和管理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动物脱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控,在逃逸、流浪期间伤人,并不能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相反,原主人不管是主动放弃(遗弃),还是被动放弃(逃逸)对动物的占有,都属于对动物管领控制不力的情形,基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以及原主人对这种危险性的认识和对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其应当就未尽动物管束义务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责任。 答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现实生活中,许多饲养动物发生的侵权事故因第三人的不当行为引起,如第三人私自将动物的笼门打开,或未经主人同意将拴于封闭空间的动物带出,在饲养动物的地域周围燃放鞭炮致动物受惊挣脱等。此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无法定免责事由。即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答 :可以。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另外,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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