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委托人秦先生是某快递的从业人员,2022年2月11日,他在送快递途中与王某驾驶的保时捷发生碰撞,郑州市交警队裁定秦先生对此负全责,王某无责。事故发生后,秦先生向公司负责人娄某进行了汇报,双方达成协议:此事故秦先生承担2.7万元赔偿款,而后续事宜由公司负责处理。然而,在秦先生将赔偿款转账给娄某后,司并未积极处理此事,导致一审秦先生败诉,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办案思路
光法律所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周培冲律师代理此案。在沟通中,秦先生原本打算起诉某快递公司,让公司来承担赔偿保时捷车主的费用。但周培冲律师考虑到案件仍在上诉期,建议秦先生直接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和改判。
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时遗漏了关键事实 周培冲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载明:“上述时间,秦XX驾驶XX牌XX快递电三轮沿三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然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时刻意回避了车身上的标识,将关键事实遗漏。此外,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秦先生也明确表示自己是某快递公司的员工,在事故发生时正在驾驶分配给他的电动三轮车运送快递。因此,秦先生驾驶的三轮车外观是否有“XX快递”的标识对于认定秦先生是否构成职务行为至关重要。一审判决不应遗漏如此关键的事实。 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秦先生在向公司负责人娄某转账2.7万元后,公司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来处理此事。在一审法院开庭时,公司也未出面处理此事。由于秦先生是第一次参加庭审,法律知识不健全,一审法院对于责任承担主题的关键问题也未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未依职权追加当事人。这导致本案遗漏了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规定,秦先生是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因派送快递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由某快递公司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未充分查明该事实,而判决作为工作人员的上诉人自己承担巨额赔偿,属于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事实与理由 最终,法院支持了周培冲律师的上诉请求,二审发回重审。
律师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解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目前,快递行业发展迅速,由此而来的涉快递行业各类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本案为快递员在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到快递公司、快递员等各类主体,具有典型性。而如何厘清上述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配各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为规避各主体的从业风险,快递员应树立安全意识和文明行车意识,快递物流企业也应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不断规范和完善配送服务,避免更多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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