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经营着一家饲料店,陈某从事养鸡行业,因此,陈某经常向赵先生购买猪饲料。合作之初,陈某一直都按时付款,这给赵先生留下了良好的印象,但自从2020年开始,陈某就一直赊账,出于对陈某的信任,赵先生就只让他留下了欠条,并没有马上催他还钱。欠条越写越多,但是陈某却迟迟不肯还钱,在多次催要无果后,赵先生决定来光法律所寻求帮助。
经律所对赵先生的案情进行了研判后,指派了经验丰富的王信仰律师承办此案。接案后,王信仰律师与赵先生进行了多次沟通,细致地查阅了陈某签下的欠条、通话录音、转账记录等证据。了解到赵先生的核心诉求是拿回6万多的欠款及要求陈某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
王信仰律师向赵先生分析道:虽然陈某的三张欠条上都有写“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 2‰支付违约金”,但陈某现在辩称该文字是签字按印后添到欠条上的,赵先生亦没有证据证明上诉违约金标准与陈某达成了一致,建议赵先生要求陈某按照借条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支付损失。面对王信仰律师专业的法律分析及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其全面考虑的专业态度,赵先生倍感放心与满意,也充分提振了维权信心。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先生货款 60404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590.55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