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初,刚参加完高考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来北京看望在北京务工的母亲。偶然一次机会,发现住在隔壁的女孩尹某从背影看上去是自己喜欢的类型。之后,便开始对尹某产生了想法。 一天晚上,乘着尹某没有锁门,王某从自家拿着菜刀和拖把,进入尹某的房间。王某拿起拖把杆打了小尹的头部,想将其打晕后再实施强奸。谁知,王某不仅没有把尹某打晕反而将其打醒了,王某就拿着菜刀吓唬尹某,不让其喊叫,又用手掐着尹某的脖颈。待尹某安静后,王某松开了手。 当王某看清尹某正脸后,发现并不是自己喜欢的类型,便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王某害怕尹某报警,便乞求尹某不要报警,为了安抚王某的情绪,避免对方对自己造成危险,尹某只好假装答应。当王某离开后,尹某报警,随后,王某被警方控制。 本案中,王某乘尹某睡着没有锁门进入尹某的房间,使用拖把杆殴打尹某并用菜刀相威胁,欲对其实施强奸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但是,王某在犯罪过程中,发现尹某正脸并不是自己喜欢的类型之后,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根据《刑法》第24条,有能力继续犯罪而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 王某虽然自动停止继续实施强奸的行为,但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对尹某实施了殴打以及恐吓的行为,王某的行为本身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尹某身心伤害较大,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强奸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 应当免除处罚 但是如果造成损害的 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应当在此基础上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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