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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借款人去世,百万欠款由谁来偿还?

时间:2024-04-11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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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如果借款人意外死亡,那么,欠款由谁来承担呢?光法律所孙朝旭律师就承办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件,被告卫某曾多次以某磨具公司的名义向宋先生借款,金额高达两百万,最终,法院判决某磨具公司和其遗产继承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9年间,卫某因生产经营需求以某磨具公司的名义向宋先生陆续借款共计两百万。2019年5月19日,卫某向宋先生出具《借款协议》,载明某磨具公司因生产需要购料向宋先生借款共计壹佰万元;2020年1月16日,卫某再次向宋先生出具《借款协议》,载明某磨具公司因生产需要购料向宋先生借款共计壹佰万元。


2022年7月,卫某因病去世,但是百万借款却并未偿还,面对这一复杂的债务纠纷,宋先生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及判决



孙朝旭律师在接到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他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宋先生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并全面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孙朝旭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债务承担主体的确定。为了案件的顺利进行,孙朝旭律师把某公司、卫某妻子谷某及其两个孩子都列为被告。


庭审过程中,卫某妻子谷某认为债权的债务人系某磨具公司,债务应当由公司清偿,且此债务也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作为卫某的配偶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孙朝旭律师对其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指出,某磨具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卫某系唯一股东,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卫某财产,卫某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卫某已去世,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义务。卫某两子女已经明确放弃卫某全部遗产的继承,谷某应在继承卫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宋先生借款。谷某作为卫某配偶担任公司监事,且参与了公司经营,案涉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孙朝旭律师的意见,判决某磨具公司及谷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返还宋先生两百万本金及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继承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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