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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时待遇降低,光法李玉兰律师为委托人争取到43万余元赔偿款

时间:2024-07-18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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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4月起,徐先生就入职陕西某矿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支护工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费。然而,不幸在 2022 年和 2023 年两次降临在徐先生身上。他先后两次在工作中受伤,首次受伤被诊断为腕和手血管及神经损伤、开放性掌骨骨折等,第二次为左股骨干开放性骨折等。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害均为工伤,并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两次伤害分别级伤残和级伤残。

 

 

在治疗过程中,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两次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拨付至公司账户,但公司向徐先生支付。同时,公司也未向徐先生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部分护理费、交通费及部分医疗费。

 

 

在遭遇两次工伤后,徐先生本期望公司依法发放伤残补助金以缓解压力和伤痛,然而,他多次与公司沟通,却都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其冷漠态度令徐先生心寒失望。无奈之下,徐先生决定寻求法律帮助,经打多方打听和比较后,他决定委托我所经验丰富的李玉兰律师办理此案。

 

办案过程

 

李玉兰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收集并整理了徐先生在职期间的所有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以及医疗费用单据等。

 

随后,李律师协助徐先生起草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详细阐明了因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违法行为,徐先生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2024415日,在李律师的帮助下,徐先生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公司邮寄了这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417日,公司签收了该通知书,标志着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

 

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李律师继续推进仲裁程序,代表徐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详细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在仲裁过程中,李律师充分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就徐先生的各项诉求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与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轮激烈的辩论。

 

 

案件结果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认真审理和调查,最终裁决确认了徐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4417日解除,并裁决公司向徐先生支付包括两次因工受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43元。这一裁决不仅为徐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律师说法

 

李玉兰律师表示:“关于用人单位不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受伤职工工伤待遇降低的问题,浙江省、江苏省、陕西省等地已有明确的法规规定,该部分差额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虽然河南省目前在此方面的具体法律依据尚待完善,但从立法目的和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出发,保护工伤职工权益、减轻企业用工风险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特别是在建筑、矿山等高风险行业,各地已推行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政策,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保障。”

 

李律师强调,企业应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足额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劳动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遭遇不公时,应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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