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光临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0371-55002345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官网
 
首页 > 新闻中心 > 被中国“酒文化”毁掉90后

被中国“酒文化”毁掉90后

时间:2019-09-09发布人:郑州律师

郑州律师事务所

被中国“酒文化”毁掉90后.一位90后的朋友告诉我,他是怎么从一个花美男快速变得沧桑?答案的关键词――酒。曾有人说,在饭局上,事情成不成,就看喝酒真不真!还有人说,在饭桌上,流行“喝酒感情深一口闷”。

小时候,只要和家里的亲戚一起吃饭,最常见的便是看着他们喝酒。几个大男人,往日无仇近日无冤,可偏偏就是喜欢你劝我的酒,我劝你的酒。

这个说:“不喝,就是不给我面子。”

那个说:“连这么点酒都喝不了,你算什么男人!”

于是,一个个中国男人为了面子,为了争那一口气,义无反顾地拿起酒杯,拿起酒瓶,不管那是美酒,还是毒药。

啤酒、白酒、黄酒、红酒轮番上阵,不喝到吐不准下桌,似乎那不是饭桌,是战场,拼的不是酒量,而结局不是你死就是我活。在中国,没有什么问题是一瓶酒解决不了的,这是大家的共识。如果有,那就多喝几瓶。

被中国“酒文化”毁掉90后

许多人真实的酒量可能只有一小杯白酒,却偏要装作能喝一斤白酒的样子;许多人可能自己不爱喝,但却偏爱起哄,看见有人喝就大声叫好,看见别人不喝就冷嘲热讽。

这些局中人和看客,活生生将一场酒局变成了斗兽场,造就了冷漠和丑陋的中国“酒文化”。

老话说得好,小酌怡情,兴头上来,叫上三五好友,喝上两杯聊聊天,简直是人生乐事啊!

就像《兰亭集序》里描写的那样,在小溪两旁席地而坐,将装了酒的酒杯放在溪中,由上游缓缓漂流而下,酒杯在谁的面前停下,谁就得吟诗一首。曲水流觞,一方面酒帮忙让人诗兴大发,另一方面又让整个聚会不至于局促无趣,最高层次的酒局莫过如此。

可偏偏现代社会的酒桌文化却越来越畸形,酒不再是饭桌上的调剂品,而是“主菜”。

而往死里喝,似乎才是桌上人该有的酒局态度。逢年过节,新闻里最不缺少的就是饮酒者喝死喝伤的消息。而因为喝酒被送到急诊室,导致胃穿孔,胃出血,酒精中毒等一系列急病的更是数不胜数。

要记住喝下去的是酒,丢的是命,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现实:

一、22岁的小伙参加婚宴,在酒桌上喝多,喝完呕吐被送到医院,最后抢救无效身亡,22岁,正当壮年,却这样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二、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男子,参加完年会后开开心心的回家过年,却因为喝多了酒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三、一名陈姓男子在朋友家中喝完酒后,骑着摩托车去上夜班,结果中途撞到石头,当场死亡。

许多人觉得劝酒只是在待客,殊不知,一旦出事,有些劝酒行为,在法律上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在以下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

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在因喝酒的情况下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给予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2、强迫性劝酒

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

但同饮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语无伦次、神志不清情况下,同饮者应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导致意外发生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

如果同饮者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如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则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提醒您:临近中秋团圆,酒慎劝,喝酒别贪杯、别劝酒、别灌酒、量力而行。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QQ:1163532443
电话:15038292345
地址: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新蒲大厦5层

被中国“酒文化”毁掉90后

 
河南律师网
河南请律师多少钱

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商务内环路与商务东五街西南角)新蒲大厦5楼 501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河南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电话:0371-55002345
服务监督电话:0371-55002345

河南哪家律师好

1163532443@qq.com

河南律师事务所
扫一扫,关注我们

版权所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拥有最终解释权   备案号:豫ICP备12026249号-9  豫公网安备41010702003417号
友情链接: 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人民检察院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政协   中国司法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